貨幣契約

貨幣契約是人類在長期的物物交換過程中, 為解決供給與需求的非匹配性而產生的約定, 即約定某一特定的物品作為共同的交換媒介。這樣原始通貨就出現了,它是貨幣的雛形。貨幣契約體現了貨幣的本質,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在貨幣契約中,賣家由於交換而喪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權或者用於交換的某項權利本身,而他所獲得的,乃是市場的接納以及對於他所擁有的貨幣的交換權。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若愚
貨幣契約的設立,貨幣契約的內容,貨幣契約的特性,一)彈性,二)強制性,三)可循環性,四)延時性,五)普適性,六)無差別性,七)不可分性,貨幣契約的意義,

貨幣契約的設立

要促使市場上不同的參與者認可同一物品對於其他物品的交換權,解決之道便是形成一個約定。賣家由於交換而喪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權或者用於交換的某項權利本身,而他所獲得的,乃是市場的接納以及對於他所擁有的貨幣的交換權。它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
市場中的每個人都把待交換的物品置於“市場”的指導下,市場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集體(法人)和其他參與者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11]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經濟體”。有了這個契約,交換就從自然狀態進入市場狀態,從割裂和無序狀態進入統一和規範狀態。賣家由於交換而喪失的是他所出售物品的所有權或者用於交換的某項權利本身,而他所獲得的,乃是市場的接納以及對於他所擁有的貨幣的交換權。故貨幣本質上是一種契約,並且是關於交換權的契約。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與紙幣都是這種契約的具體形式。

貨幣契約的內容

在貨幣契約中,在人們首先約定的是貨幣的交換權,即貨幣作為一種公共認可的交換媒介,持有人在數量上達到商品所有者的要求後能夠用之交換其所需的物品,即購買其所需。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以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這一約定體現了人們生活中最普遍的社會常識:即人們通過出售自身所有的商品,財產或者勞動力來得到貨幣,並用這些貨幣來購買自己需要的物品或服務。所有向所需的轉換就是通過貨幣實現的,所有向所需轉換的過程就是商品交換的過程。
由於個體需求的多樣性與差異,貨幣契約不限定市場主體的購買對象,即貨幣對於商品的交換權是普遍適用的。同樣,由於交換過程中供需的非匹配性,貨幣持用人行使其購買權的時間並不限定,其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供給,在其獲得貨幣後的某個時段即可。貨幣契約的履行包含需求和供給兩大要素,而市場某種特定商品的供給和需求並不總是平穩的,供需的比例也不斷變化,交換雙方的心理期望也不盡相同。因而貨幣契約也不約定某項具體交易中貨幣對物品的交換比例,即商品的價格。
貨幣契約的內容可以總結為一個約定,四個不約定,一個約定即約定某個交換媒介對其他商品的交換權。四個不約定為:不約定交換物品的種類,不約定交換比例,不約定交換時間,不約定持有人。四個不約定看似不屬於貨幣契約的內容,但是如果反向理解為:可交換任何物品,以雙方同意的比例,持有者在任何時間;任何持有者;那么貨幣契約的內在規定就是:任何通貨持有者在某個時間以賣家接受的某個比例(參考市場價格)向賣家購買其所需的任何商品。
貨幣契約正是以其內容的極簡性來體現其靈活性和適應性,以滿足交換過程對於交換媒介的功能要求,從而解決現實交易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最大限度地促使交易成功。

貨幣契約的特性

貨幣契約作為一種社會契約,既有其他社會契約的共性,也有其獨有的特徵。貨幣契約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彈性

所謂彈性是指貨幣契約內容中的變數和貨幣契約履行的可選擇性。貨幣契約的彈性是和貨幣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的社會契約屬性是一致的。作為一種行為規範,就必須給出一個行為發生的條件,而這個條件就是彈性的。就算是嚴格的法律,也會給出處罰的條件,而這個條件並不是絕對可界定的,此外法律在量刑上也通常是根據情節輕重給出一個範圍,這也是彈性的體現。
貨幣契約的彈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契約價值是可變的。貨幣契約中並沒有直接約定具體交換中貨幣對於某種商品的交換比例,而是讓具體交換的雙方另行協商,這就使得貨幣契約價值的實現隨具體交易而變化,從而可能反映出供需關係。
2.接受的必須性和拒收。貨幣契約規定了貨幣作為交換媒介的正當性和必須性,但是貨幣契約是在交換自願的原則之下誕生的,不能違背這一原則。因而交換實際達成取決於交換雙方的另行協商,它雖然規定了賣家必須接受貨幣的交換權,禁止拒收,但是並沒有規定賣家一定要賣,只要在賣家願意賣的情況下,貨幣的交換權才被要求承認,因而賣家實際上可以停售來拒絕接受某種貨幣,因而這種規定也是彈性的。
3.交換權行使與否的選擇權。貨幣契約約定持有者可以交換而不是必須交換,因而貨幣的持有者可以選擇使用貨幣,也可以選擇不使用,他有權儲存,贈予他人或者作為遺產傳給後代,甚至可以銷毀。

二)強制性

所謂強制性是指人們接受貨幣契約和認可貨幣交換權的必須性。貨幣契約的強制性有兩重含義,一是貨幣契約作為市場整體的意志,具有對市場內的人的強制性,市場內所有人都必須認可貨幣的交換權並接受貨幣作為買家的支付手段。這種強制性通常體現為貨幣法,有明確的書面表示,並具有神聖的法律地位,它包含接受這種貨幣的必須性和使用這種貨幣的當然性。這種強制性體現為社會整體對個體的壓迫性和個體的被動性。
另一層面,貨幣的強制性體現為使用這種貨幣的便利性和無可替代性。即在此一市場內,只有使用某種貨幣才是最省和最優的。它使貨幣的接受者或者使用者取得比較收益或者降低機會成本。這種經濟實踐中的選擇性制約是貨幣得以長期流通的關鍵,是貨幣契約不斷擴大影響的自我強化機制。這種強制性體現為個體對貨幣契約的適應性和主動接受性。

三)可循環性

可循環性是貨幣契約在商品——貨幣——商品的交換過程中賦予貨幣的特性。貨幣契約規定了貨幣的交換權歸持有人所有。這種交換權在貨幣與商品的交換過程中並沒有喪失,而是隨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而賦予新的持有者。儘管貨幣在流通過程中的契約價值沒有固定,但是其無差別的交換權卻始終存在,因而貨幣可以循環使用。

四)延時性

貨幣的交換權在行使上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貨幣的流通期內,持有者均可使用,持有者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使用貨幣的時間。

五)普適性

貨幣的交換權是對所有商品,服務或者其他一切可以交換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即可。現實中,貨幣的交換權的行使對象,即可購買對象也受基本道德的約束,比如人的尊嚴就不可以隨意出賣。

六)無差別性

貨幣交換權歸持有人所有而與持有人的身份無關,市場不能因為持有人身份的差異,性別,貴賤,職業等等而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某個人的貨幣,只要數量上達到賣家的要求,市場就應予以接受,簡而言之即“市場認錢不認人”。但是現實中一些法律可能禁止市場和某些民事行為限制能力人交易,通常這被理解為剝奪民事行為限制能力人的權利,而非限制貨幣本身的使用。

七)不可分性

貨幣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可分離的,擁有貨幣的人即擁有貨幣的交換權,就可以在流通使用貨幣,否則就不能使用,這就是貨幣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不可分性。即便是儲蓄,貨幣存入銀行後,存款者就沒有使用的權利,他的貨幣所有權轉讓給銀行,構成對銀行的債權,而銀行獲得了貨幣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故它可以自由放貸。活期存款可以理解為債權和貨幣所有權隨時可以轉換的儲蓄種類。
貨幣契約的以上特性是貨幣契約的社會屬性和內容決定的,貨幣契約的特性決定了貨幣的功能,其在本質上與貨幣的特性是同一的。

貨幣契約的意義

貨幣被約定作為一種共同的交換媒介,那它就必然與交換的物品有一個比率,這就使得不同的物品可以相互比較,貨幣因此有價值尺度的功能。
貨幣契約確立後,人們就可以通過出售自身最具優勢的產品來換取貨幣並進而換取其他生存所需,因而他便可以專注於單一物品的生產,社會分工由此被強化,生產力得到極大提升。要保障貨幣的流通,就產生了公共的管理機構,它被賦予管理巨觀經濟的權力,最終演化為政府。因為貨幣,原來局限於買賣雙方的單樁交易被聯繫起來,人們擁有了共同的利益,那就是捍衛貨幣的價值,這種基於共同利益的結合促進了政權和國家的形成。同時,貨幣還成為統治者或政府最強有力的工具,它們賴以為生的武器。
貨幣的使用不限定時間,這就意味著人們可以累積這種權利,因而貨幣便有了價值儲存的功能。貨幣的交換功能和價值儲存功能意味著我們可以某一時段集中購買勞動力和其他生產資料,這極大地促進了生產的規模化。貨幣因為貨幣體系而人格化,從而具備組織生產的功能進而可轉化為資本,由此為現代經濟中最重要的單位——企業的誕生提供了基礎。
貨幣是關於需求的契約,因而控制貨幣的發行量可以調控巨觀經濟,貨幣政策由此成為最重要的經濟調控手段。
有了貨幣契約,人們便可以通過出賣勞動力而獲得生存保障,即便不擁有任何生產資料,這種生存保障是人類從事科學研究,藝術創作等複雜活動的前提。鑒於貨幣契約的廣泛參與性,它事實上是一種民約,是最重要最基礎的部分。又因為貨幣契約有特定的載體並可以量化,因而它也是民約中最顯著最清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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