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1991年7月6日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1年8月3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 頒布單位: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8.03
  • 實施時間:1991.08.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三章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第六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第七章 自治縣的獨龍江鄉建設,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是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轄區內獨龍族怒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自治縣內還居住著傈僳族、漢族、藏族、納西族、白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茨開鎮。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根據自治縣的實際情況,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等事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帶領全縣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在上級國家機關的扶持幫助下,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社會安定、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衛生事業。對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和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傳統教育。發揚愛祖國、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改革妨害民族興旺和人民致富的陳規陋習。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一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依法懲處經濟罪犯和其他刑事罪犯。
第七條 自治縣內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軍屬、烈屬、五保戶、特困戶在生活上給予照顧。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共同繁榮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和計畫生育的活動。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互相尊重,加強團結,共同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國防教育,重視民兵和預備役建設,支持駐自治縣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工作,加強邊境管理,保衛邊疆安全。
第十一條 自治縣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獨龍族、怒族成員所占比例應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並且應當有獨龍族、怒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局長、主任等組成。
自治縣縣長由獨龍族或者怒族公民擔任。
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正職、副職領導成員中,獨龍族、怒族所占比例應逐步做到與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適應。工作人員中,應當積極培養配備獨龍族、怒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自治縣的實際設定機構,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密切聯繫民眾,關心民眾的疾苦,接受民眾的監督,廉潔奉公、求是務實、勤奮工作,為各族人民服務。

第三章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職能和工作,依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獨龍族或者怒族的人員。
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使用漢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四章 自治縣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結合自治縣實際情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縣的經濟建設事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實際,堅持經濟開發同智力開發相結合的原則,把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科學技術素質擺在首要的戰略地位。實行以農業為基礎,林業、礦業為重點,積極發展交通、能源事業,依靠科學技術,廣開經營門路,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方針。
第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長期堅持和不斷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完善雙層經營體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農村經濟。
第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
農村社員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責任山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條 自治縣要十分重視糧食生產,要因地制宜地採取措施,固定耕地、增加投入、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體系,推廣適用的先進農業科技,提高單產、提高糧食自給水平。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實行以護林為主,大力造林,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重視護林防火工作,嚴防森林火災,禁止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
自治縣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要解決好居住在自然保護區內民眾的生產和生活的困難;照顧民眾的利益。
自治縣大力發展板栗、核桃、漆樹、茶葉等經濟林和用材林、薪炭林、防護林以及特種用途林。
社員在自留山、房前屋後和指定地點種植的林木,誰種誰有。責任山由承包者依法長期管理經營。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的畜牧業,以養豬為重點,大力發展牛、羊等草食牲畜,特別注意保護和發展大額牛(獨龍牛)。積極進行畜種改良,加強畜禽疫病防治,重視草場建設、發展飼料生產、改進飼養管理,依靠科學技術提高畜產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必須重視藥材生產。根據市場需求,有計畫地開發野生藥材和發展木香、秦艽、黃蓮等家種藥材,並做好信息、加工、購銷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水利、水電事業,依法管理水資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不斷改善城鄉人畜飲水條件,重視農村電力設施建設,逐步增加城鄉人民生產、生活用電。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水文、氣象工作。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加工業和建築建材業。在國家幫助下,加強礦藏資源的勘探,依法管理和開發礦藏資源。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積極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加速資源開發。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發展城鄉集體企業,積極發展戶辦、聯戶辦、村辦、鄉辦、鄉村聯辦的企業。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積極發展交通運輸事業。在國家的扶持下,採取民辦公助、民工建勤等辦法搞好公路、驛道和橋樑建設,辦好國營運輸企業,發展個體運輸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郵電通訊網的建設,保護郵電通訊設施,發展郵電通訊事業。
第二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以國營商業為主體,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方針,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要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發揮主渠道的作用,做好商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和技術信息服務工作。保障人民生產、生活必需品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供應。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重視農村集市的發展和建設,進一步開闢鄉(鎮)農貿市場,繼續扶持個體工商戶,加強鄉村的購銷活動,促進城鄉商品的流通。
自治縣的國營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享受民族貿易政策的照顧。
自治縣積極開展邊民互市、發展邊境貿易活動。加強對邊民互市和邊境貿易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處理自治縣的工、農業產品和其他土特產品。
第三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自治縣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扶貧工作。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辦法管好用好扶貧資金。建立目標責任制,做好具體的指導和服務工作,逐步實現脫貧致富。
第三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縣的地方財政收入。
自治縣的財政享受國家對自治地方的照顧。在國家幫助的同時,要廣開財源、增收節支,逐步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同時要加強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用好資金,提高效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領導和監督,充分發揮金融部門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五章 自治縣的文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規劃、管理和發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等事業。
第三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把發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加強智力開發。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法律規定,制定教育規劃,決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自治縣的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開展勤工儉學,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教育實行分級管理。有計畫分階段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兒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努力掃除青壯年中的文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分別採取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學金、獎學金、減免學雜費等特殊措施,辦好中國小和中學的民族部。逐步提高入學率、鞏固率和合格率。
自治縣的農村國小,根據自願和條件,實行雙語教學,積極推廣全國通用的國語。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開辦職業技術學校或在普通中學增設職業技術培訓班,對升不了學的中學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術培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多渠道籌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培養本地教師,組織教師在職自學和進修,提高教師素質,鼓勵教師互相學習民族語言文字。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不斷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維護學校的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
第三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重視科學技術工作。積極培養和引進技術人才,建立技術培訓中心,對復退軍人、基層幹部、回鄉知識青年進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開展科學技術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三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文化建設,發展具有民族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廣播、電影、電視、圖書和檔案等文化事業。開展民眾喜聞樂見、健康向上的民族文化娛樂活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對民族文化遺產的發掘、蒐集、整理和研究。保護歷史文化古蹟,研究和推廣少數民族文字,編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體育事業,積極開展民眾性的體育活動和傳統的民族體育活動。
第四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貫徹預防為主,堅持中西醫結合的方針,發掘、研究、套用民族、民間醫藥。大力開展民眾性的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常識,改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加強縣、鄉(鎮)、村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重視對地方病、傳染病、職業病的防治和婦幼保健工作;培養各民族的鄉村醫生,允許經過考核合格的個人行醫,鼓勵集體辦醫。依法加強藥品的監督管理,取締假藥劣藥,禁止神漢、巫婆、不法游醫詐欺錢財,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縣的農民的醫療費,從實際出發,實行收費、減費、免費三種辦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認真執行計畫生育的法規和政策。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親結婚,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第六章 自治縣的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幹部隊伍建設。有計畫地培養少數民族的管理幹部、科技幹部和婦女幹部,特別要注意培養和選拔獨龍族、怒族幹部。
第四十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總額中,自行確定從農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縣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當主要在自治縣內招收,並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補充編制內的自然減員缺額。
第四十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提高幹部、職工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鼓勵幹部、職工在職自學,並積極開辦各種培訓班和進修班。有計畫地選送各民族幹部和科技人員到各級各類學校培訓和進修,選派中青年幹部到內地代職鍛鍊。
第四十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充分發揮外來幹部的作用。允許人才合理流動,實行優惠政策,引進科技人員。對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鼓勵。對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從優。

第七章 自治縣的獨龍江鄉建設

第四十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獨龍江鄉交通閉塞、經濟、文化落後的實際,在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下,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快獨龍族人民的脫貧步伐。
第四十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獨龍江鄉的生產建設,採取項目與資金、技術、物資、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務的辦法。在制定財政預算的時候,對獨龍江鄉的經濟建設和智力開發投資的比例高於其他鄉、鎮。
第四十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扶持和幫助獨龍江鄉人民因地制宜地發展糧食生產。逐步固定耕地,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推廣先進的生產技術,努力提高糧食產量,積極發展黃蓮、貝母、木耳、茶葉等多種經營,發展以大額牛(獨龍牛)為重點的畜牧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要有計畫地逐步改善獨龍江鄉的教育、文化、衛生、交通、水電、通訊等設施建設。並組織引導民眾改善居住條件,不斷提高獨龍江鄉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第五十條 有計畫地選派優秀幹部、教師、科技人員到獨龍江鄉工作,實行定期輪換,並享受獨龍江鄉的待遇。
第五十一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獨龍江鄉教育工作。學生的入學年齡適當放寬,中學生的錄取分數線適當照顧。
第五十二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重視獨龍江鄉的醫療衛生工作,加強防疫措施,增設醫療點,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對農民的醫療費給予免費或者部分免費。
第五十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獨龍江鄉商業工作的領導,保障軍民生產生活品的供給。開闢集市貿易,搞好鄉、村購銷網的建設。國營商業、糧食的計畫內物資的政策性虧損,由財政給予彌補。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每年公曆的10月1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每年公曆元月10日為獨龍族“開強瓦”(即過年)。每年陰曆3月15日為怒族鮮花節。其他各民族的傳統節日都應受到尊重。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必要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的修改應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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