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託會計

由於財產信託管理人與受託財產的受益者建立了受託--委託責任關係,財產信託人需要專門的會計方法反映和報告受託財產的管理情況。財產可以是破產財產。也可以是遺產,還可以是有一定用途的其他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信託會計
  • 別名:信託標的物。
  • 信託人:受託人 管理人 監護人
  • 相關分析:信託會計運用相似的程式
簡介,相關分析,信託會計,遺產會計,

簡介

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管理或處理的財產,也叫信託標的物。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財產信託人記錄和報告受託財產管理狀況的一套方法和程式。財產可以是破產財產,也可以是遺產,還可以是有一定用途的其他財產。由於財產信託管理人與受託財產的受益者建立了受託--委託責任關係,財產信託人需要專門的會計方法反映和報告受託財產的管理情況。信託人必須是他人非常信任的一個人,可以是遺囑執行人(executor)、受託人(trustee)、管理人和監護人(guardian),這取決於信託財產的性質和慣例。在法律上,信託人是經授權接管他人財產的個人或某一實體。在接管遺產或信託財產後,信託人有義務按照對受益人最有利的方式管理財產。

相關分析

遺產會計和信託會計運用相似的程式,但兩者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包括會計個體產生的方式、它們經營活動的目標及其存在的期限長度。

信託會計

某一人遺囑會導致收益信託的產生。依照某一遺囑而產生的信託稱為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人稱為受託人(trustee)。受託人可以是一定企業,也可以是某一自然人。美國的信託會計由州法、統一信託法案、遺囑認證統一法則及修改由本金和收益統一法案所規定。
信託會計的主要問題也是區分本金和收益。信託基金的本金應確保完整無損,以保證其所產生的收益能達到特定的目標。通常要設定信託基金本金和信託基金收益兩個賬戶,分別反映本金和收益的餘額,但不需為信託基金本金和收益設定專門的現金賬戶。

遺產會計

當某一個死亡時,就產生了遺產。遺產包括死者死亡時的所有財產。通常,由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委派死者的私人代表(即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遺囑執行人在接管遺產時,需要設定一套自我平衡的賬戶,記錄所接管各項遺產。對這筆遺產所承擔的責任,以及以後解除該責任的方式,均應有所反映。由於遺囑執行人並不接受死者債務的責任,在該遺產的負債清償之前,不需要加以記錄。
財產信託會計的焦點在於如何區分信託財產的本金及收益。這適用於所有的財產信託會計。遺囑執行人要將所接管的遺產進行投資,並從中獲取收益。區分遺產本金和收益的原因在於,受益人的情況各有不同。美國1978年頒的《修改後本金和收益統一法案》,為遺產本金和收益的劃分提供了指南。該法案規定,在清理死者遺產時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減少遺產的本金,包括債務、喪葬費、遺產稅、利息與罰金、家庭扣除、律師費、遺囑執行費和支付給法院的費用。
另一個辦法是,包含在死者遺產中的資產,在死後所贏得的收益(減費用)要分配給遺產的指定受贈人;應歸屬遺產管理期的任何剩餘收益,要按他們在未分配(剩餘)遺產的權益比例分配給各遺產受贈人。
在死亡時應收而未收的款項,是遺產本金的一部分,包括死亡時已到期的利息股利租金、使用費和年金等。在死亡後在收益中所取得的財產應確認為遺產收益。除非遺囑中另有規定。在債券投資作為遺產時,不需要對債券投資進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因為該債券(及其他證券)已按公允價值計價,而出售債券的任何損益應調整遺產的本金。遺產中若有長期資產,一般應計提折舊,受益人已作為住宅使用的不動產或受託人所持有的個人財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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