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談判

財產保險談判是企業與保險公司之間就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保險問題所進行的協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保險談判
  • 參與者:企業與保險公司
  • 協商問題: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保險問題
  • 內容: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談判的內容
財產保險的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標的的各種保險。財產保險的投保方,又稱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者或者是經營管理者或者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保險方即保險公司,又稱保險人。財產保險談判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指的是財產保險談判契約中訂明被保險的財產。保險標的可以是建築物,生產設備,生活資料等一切物質財產。
(二)坐落地點
投保財產必須有固定的坐落地點。可以是某一固定地點、某一固定運輸工具上或某一固定航程中等。保險方只對在談判契約中約定地點的被保險財產,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投保方擅自改變被保險財產的坐落地區,則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三)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實際發生的保險危險,也就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而保險人據以負責賠償的事由。
(四)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範圍是指保險方按照契約規定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界限。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被保險的財產在發生保險事故合計損失時,保險方負責賠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自行提出,並與保險方談判商定。
(六)投保方的義務
第一,訂立契約時,投保方應按保險方的要求,將保險方所需了解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告知保險方。
第二,交付保險費,保險費是投保人按照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即保險費率)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費用。
第三,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否則,由此引起危險事故造成損失,保險方不負責賠償。
第四,危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必須及時通知保險方,並應及時採取一切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否則,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保險方有權拒絕賠償。
第五,防災防損,投保方應遵守政府制訂的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規定,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七)保險方的賠償責任和賠償辦法
保險方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契約償付。如果不及時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方如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方可以按照契約規定,先子賠償,但投保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保險方確定賠償金額後,應在10日內向被保險人償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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