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財政部辦公廳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財辦行〔2014〕90號 
通知原文
財辦行〔2014〕9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財務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財務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行裝局,高檢院計財局,有關人民團體財務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印發後,我們陸續接到有關部門和人員電話諮詢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的一些具體問題。為方便操作,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現予印發,請在工作中遵循。
附屬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5日
附屬檔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
1.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一伙食費?
除接待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一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一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招待費支出。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內交通費?
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的車輛運行支出。
3.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裡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並經所在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4.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開展公務活動如何報銷差旅費?
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遠郊區縣參加會議、培訓的,不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到遠郊區縣開展其他公務活動且實際發生住宿、一伙食、交通等費用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標準報銷。統一安排一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北京市遠郊區縣是指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雲縣、延慶縣。
5.工作人員調動搬遷路費如何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6.出差人員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而改乘軟座的是否給予補助?
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是出差人員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等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而改乘軟座的,不給予補助。
7.經單位領導批准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於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8.參加會議、培訓的差旅費如何報銷?
到常駐地以外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9.出差乘坐飛機的,從駐地到機場的交通費如何報銷?
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辦法,按出差自然天數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10.出差人員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臥?
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11.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是否還要入住定點飯店?
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不要求出差人員必須入住定點飯店,從2015年起,財政部也不再組織招標採購出差的定點飯店。
12.司局級以下級別人員是否要求2人住1間房?
新修訂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實行分地區按級別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費開支標準,在規定標準之內出差人員可以自行選擇與其級別相適應的房間類型,對2人住1間房不再作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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