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 | | | |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 | |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 | |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 | |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人天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者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各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一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乾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出差一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見附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省財政廳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十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行[2007]852號)和《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吉財行[2008]31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