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是在2011年09月01日由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財政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1年09月01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財政部日前以第64號令發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64號令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促進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4號令是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的修訂。22號令自2005年5月11日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推動和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22號令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難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比如,沒有規定對評估機構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和資產評估機構的退出機制,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後續管理缺乏依據且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變更行為規定不完善,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併或者分立、跨省遷移以及組織形式轉換等缺乏明確規定等。因此,修訂22號令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訂後的64號令共7章61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22號令的5章47條,64號令對其修訂了26條,增加了15條,刪除了1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名稱由《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同時將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由原規定的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三是,細化了對評估機構變更行為的處理。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併或者分立、可以轉換組織形式、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等。四是,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分別對合伙人(股東)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條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首席評估師制度、職業責任保障機制;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持續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專職執業;資產評估機構的年度報備制度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在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違反審批和監督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財政部日前以第64號令發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64號令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促進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4號令是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的修訂。22號令自2005年5月11日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推動和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22號令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難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比如,沒有規定對評估機構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和資產評估機構的退出機制,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後續管理缺乏依據且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變更行為規定不完善,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併或者分立、跨省遷移以及組織形式轉換等缺乏明確規定等。因此,修訂22號令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訂後的64號令共7章61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22號令的5章47條,64號令對其修訂了26條,增加了15條,刪除了1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名稱由《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同時將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由原規定的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三是,細化了對評估機構變更行為的處理。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併或者分立、可以轉換組織形式、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等。四是,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分別對合伙人(股東)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條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首席評估師制度、職業責任保障機制;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持續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專職執業;資產評估機構的年度報備制度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在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違反審批和監督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央政府入口網站)
64號令是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的修訂。22號令自2005年5月11日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推動和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22號令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難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比如,沒有規定對評估機構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和資產評估機構的退出機制,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後續管理缺乏依據且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變更行為規定不完善,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併或者分立、跨省遷移以及組織形式轉換等缺乏明確規定等。因此,修訂22號令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訂後的64號令共7章61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22號令的5章47條,64號令對其修訂了26條,增加了15條,刪除了1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名稱由《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同時將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由原規定的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三是,細化了對評估機構變更行為的處理。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併或者分立、可以轉換組織形式、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等。四是,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分別對合伙人(股東)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條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首席評估師制度、職業責任保障機制;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持續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專職執業;資產評估機構的年度報備制度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在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違反審批和監督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財政部日前以第64號令發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64號令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促進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4號令是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的修訂。22號令自2005年5月11日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管理,推動和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22號令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難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比如,沒有規定對評估機構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和資產評估機構的退出機制,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後續管理缺乏依據且沒有相應的監管手段;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變更行為規定不完善,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併或者分立、跨省遷移以及組織形式轉換等缺乏明確規定等。因此,修訂22號令是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的迫切需要。
修訂後的64號令共7章61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針對22號令的5章47條,64號令對其修訂了26條,增加了15條,刪除了1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名稱由《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同時將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由原規定的10萬元提高為30萬元。三是,細化了對評估機構變更行為的處理。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併或者分立、可以轉換組織形式、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等。四是,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分別對合伙人(股東)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條件;資產評估機構建立內部管理制度、首席評估師制度、職業責任保障機制;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存續期間持續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專職執業;資產評估機構的年度報備制度等內容,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人在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違反審批和監督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來源:中央政府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