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

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 是對於法律的一種約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
  • 文號:財法[2008]16號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發布部門財政部
通知檔案,檔案內容,

通知檔案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的通知
部內各司局、部屬各事業單位,北京、上海、廈門國家會計學院,財稅博物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規範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規程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規範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財政部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規範的行政審批事項,是指經國務院審核、公布,由財政部辦理或者由財政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辦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程。
財政部對部內各司局,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部屬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財政部各司局、專員辦、部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規程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定程式和時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開。
第六條 承辦單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為行政審批的有關當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其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等相關權益。
第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確需新設立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財政部行政審批工作由財政部統一領導,各承辦單位具體辦理。
第九條 承辦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單位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具體規章制度;
(二)具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三)對本單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分析、清理、評價和日常監督;
(四)需要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專員辦對財政部授權或者交辦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財政部的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委託部屬事業單位辦理的,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以書面形式委託,並對委託事項提出明確要求。
部屬事業單位辦理財政部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按照受委託的許可權和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的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的承辦單位,並由其負責與其他承辦單位協調。其他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後,主辦的承辦單位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其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財政部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財政部主辦的,承辦單位應當向其他部門提出辦結的期限和要求,並依照法定程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由其他部門主辦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主辦部門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程式,由承辦單位依職權啟動或者依行政審批申請人的申請啟動。
依職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作需要,啟動行政審批程式。
依申請人的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自承辦單位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啟動行政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先經專員辦、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有關司局應當對專員辦、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辦結的期限和程式等提出要求,在其將初步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財政部後,啟動行政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核意見,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財政部負責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財政部負責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但應當由財政部以其他形式辦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依據法定條件、標準和行政審批管理的規定,對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覆核。
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核查。承辦單位對行政審批事項核查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的決定,應當由財政部或者專員辦按照職權分別作出。
一般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財政部部領導或者專員辦負責人決定。
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由財政部或者專員辦按照工作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行政審批事項初審人員、覆核人員與審批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各司其職。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辦理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論證、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論證、評審。
第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審批事項有明確期限規定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行政審批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期限的,承辦單位應當確定合理的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對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機制的規定和有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涉密的行政審批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明確辦理的程式和要求,但不予公開。
除涉密的事項外,承辦單位應當將行政審批事項名稱、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按照財政部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管理,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跟蹤、評估。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事項的檔案。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監督檢查局、人事教育司、部機關黨委(紀委)、駐部監察局根據各自職責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履行對本單位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監督檢查局應當對部內單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專員辦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人事教育司、部機關紀委、駐部監察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情況;
(三)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行政審批的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行政審批工作情況報告;
(二)對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四)依法依紀對行政審批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監督檢查局、人事教育司、部機關黨委(紀委)、駐部監察局應當分別依照各自的職責,對行政審批中的檢舉和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審批行為違法,並且產生嚴重危害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承辦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不具有行政審批許可權、超越或者濫用職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
(四)行政審批行為被確認無效、違法、撤銷的;
(五)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覆核或者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部屬事業單位履行其他審批職責,應當參照本規程的規定,制定有關審批事項的具體流程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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