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是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通知,通知中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財稅〔2008〕159號
簡介
內容
一、本通知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四、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定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五、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