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弗里奇型社會保障模式

貝弗里奇型社會保障模式

貝弗里奇型社會保障模式亦稱“福利國家型”或“普遍社會保障形式”,根據“普遍性”原則建立,其理論基礎是沿於皮古凱恩斯和貝弗里奇等經濟學家的學說。

基本介紹

定義,發展,

定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貝氏把英國當時的“財政匱乏”、“疾病”、“貧困”、“無知”和“怠惰”稱之為“五害”,並主張建立社會性的國民保險制度,以全體國民為對象,提供包括養老、殘疾、失業、死亡、喪葬、生育、喪失生活來源、孤寡救濟等在內的普遍社會保障制度,以消滅“五害”為目標。為此,英國1942年通過了《家庭津貼法》,1946年通過了《國民保險法》、《國民工傷保險法》和《國民保健事業法》,1947年通通了《國民救濟法》。這五個方案於1948年7月5日全面付諸實施。

發展

實行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必須是在經濟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較高的情況下才行。除英國之外,還有澳大利亞、瑞典和其他北歐國家。它們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和收入均等化。它們的特點:一是強調對象的普遍性的保障項目的全面性;二是在公平與效率的序列選擇,以公平為主、效率次之,在二者不能兼顧時即以犧牲效率來維護社會公平;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藉助於財經政策來調劑,即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來組織實施,為了高福利不惜推行高稅收政策,致使財政負擔過重;四是按需保障的原則,強調公民生活中一切必須方面的需要不受時地和其他限制,都應給予救濟或補助。實行政府統籌原則,即政府根據社會保障項目的具體需要,通過國家財政預算統一規劃和組織,以保證政策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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