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貸款本息是免除應收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建國後,我國曾兩次豁免過農業貸款本息,並多次採取沖消貸款的方式變相豁免。這是一種違背信貸資金本質要求,在實踐中也被證明是錯誤的作法。
其危害性主要是:
(1)混淆了信貸資金與財政資金的根本區別。使銀行成為“第二財政部”;
(2)債務的免除使銀行不能與用款單位建立正常的借貸關係;
(3)不能維護銀行對信貸資金運用的自主 權;
(4)容易助長用款單位和個人坐等豁免,不及時歸還貸款本息。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從理論和實踐上,我們已經否定了這種做法。對一些政策允許虧損而需要信貸資金予以支持的項目,我們採取貼息貸款、低息貸款、稅前還貸等形式加以解決。為了確保銀行的債權不受侵犯,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借款契約條例》,以契約的形式將債務關係法律化、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