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豁免投資借款是指1985年全面實行撥款改貸款的情況下,對(1)國防科研項目、各級各類學校、醫院、科研、行政機關和物資儲備項目、防洪、排澇工程、市政工程和國防邊防公路、邊境縣以下郵電通訊項目、其他非經濟部門所屬非營業性的、無償還能力的項目的貸款不計利息,免于歸還全部本息。(2)對由於產品價格不合理,投產後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作項目撤銷、歸還貸款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以部分豁免貸款本金和利息。
從1986年起,對上述(1)中豁免本息的建設項目不再採用“撥改貸”方式進行管理,恢復撥款辦法。對上述(2)中規定可以豁免或全部豁免貸款本息的建設項目,除經批准撤銷的前期工作項目和某些經國家專項批准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予豁免貸款本息。個別項目償還貸款確有困難的,經提出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還款能力的核算資料,由其主管部門提出豁免申請,報有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