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黎光

谷黎光

谷黎光,字肇乙,號燃明,衡永郴桂道衡州耒陽縣潭下墟普鴉鄉谷家洲(衡陽耒陽市壇下鄉寨尹村谷家洲)人,中國國民革命軍陸軍少將。1906年出生於衡州府耒陽縣,1966年病逝於衡陽市石鼓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谷黎光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衡陽耒陽壇下鄉寨尹村谷家洲
  • 出生日期:1906年4月12日
  • 逝世日期:1966年
  • 職業:少將
  • 畢業院校:黃埔軍校
人物簡介,人物生平,

人物簡介

谷黎光(1906.4.12~1966.2.24)
谷黎光,中國國民革命軍陸軍少將,黃埔軍校三期騎兵科畢業,曾參與東征陳炯明、北伐戰爭(北伐期間曾於馬上手臂負傷)、上海“淞滬保衛戰”、雲南曲靖起義等戰役。曾任黃埔六期少校馬術教官、中央陸軍軍官訓練班第一總隊第一大隊隊長、中央軍校特訓班上校大隊長、重慶大學軍訓少將主任教官、中央訓練團第二十七軍官總隊第八大隊“排、連、營、團長、大隊長、參謀長、將教官”少將大隊長、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少將部員、蘇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常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兼太湖湖防指揮官、國民革命軍青年軍第202師少將副師長等。
谷黎光

人物生平

1906年4月12日(清光緒三十二年三月十九)出生於衡永郴桂道衡州耒陽縣潭下墟普鴉鄉谷家洲(衡陽耒陽市壇下鄉寨尹村谷家洲)
1920年至1924年,於湖南工業專科學校附中讀書;
1925年至1926年,於黃埔軍校三期騎兵隊畢業(入黃埔時年十九);
1926年至1928年,參與東征陳炯明以及北伐,任排長、連長、少校營長等職務(北伐期間曾於馬上手臂負傷);
1929年,任黃埔軍校六期(教育長何應欽)少校馬術教官;
1933年,任中央陸軍軍官學校集寧分校少校籌備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張北分校少校籌備員;
1934年7月15日,任中央陸軍軍官訓練班第一總隊第一大隊第三區隊隊長(少校區隊長);
1935年1月,升任第1大隊中校副大隊長;
1936年8月,調升江蘇省國民黨軍事訓練委員會上校專員。 1936年,於江蘇鎮江市(當時江蘇省政府所在地)與李斐君女士結婚;
1937年,參與上海“凇滬保衛戰”,與當時上海戰場四行倉庫保衛戰謝晉元(黃埔四期政治隊)團長、駐守蘇州河犧牲的邱之紀(黃埔三期步兵隊)團長、覃異之(黃埔軍校第二期炮兵隊)將軍私交甚好,共同抗日;
1938年4月調任貴州大學上校軍事教官;
1939年3月,調任雲南省國民軍事訓練處第2科上校科長(在此期間曾二次參加雲南省孔子誕辰周年祭奠儀式);
1939年,為第1大隊上校大隊長、中央軍校特訓班上校大隊長;
1939年至1940年期間,在南嶽抗日游擊幹部訓練班任教(當時中共方面曾派葉劍英參與南嶽抗日游乾班授課);
1940年,任陪都重慶壁山軍訓部國民兵教育處上校視察員;
1941年7月, 被正式授予陸軍少將,任陪都重慶壁山國軍供應部少將部員;
1942年,在重慶沙坪壩任重慶大學軍訓少將主任教官;
1944年,任衡陽市耒陽西北行署主任(此時耒陽東南行署主任為谷樂軍少將),在耒陽上鋪街率領國軍部隊開展游擊戰爭,在此期間親手斃殺了四名日寇;
1944年12月,調任第202師(師長羅澤闓)少將督訓官。
1946年6月5日,任中央訓練團第二十七軍官總隊第二大隊“排、連、營長大隊長”少將隊員;
1947年2月10日,任中央訓練團第二十七軍官總隊第二、八大隊(南嶽衡山區)第五組組長;
1947年,任中央訓練團第二十七軍官總隊第八大隊“排、連、營、團長、大隊長、參謀長、將教官”少將大隊長;
1947年6月5日,由中央訓練團將官班團員改委為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總司令顧祝同)少將部員; 1947年11月18日,再次被授予陸軍少將軍銜;
1948年7月,任蘇州城防司令部司令;
1948年9月,任兼任太湖區第一清剿指揮部(原名首都衛戍總司令部太湖區衛戍區第一衛戍分區指揮部)指揮官,專司太湖清剿事宜;
1948年10月,任常州城防司令部司令兼太湖湖防指揮官;
1948年年底,任國民革命青年軍202師少將高參、少將督訓官、少將副師長。 1949年12月24日,參與策劃國防部陸軍總部於雲南曲靖起義(當時部隊駐紮在曲靖中學校園內,共有六位少將,200多位其它級別軍官)。
1950年初至1952年5月,隨同解放軍西南軍區部隊進駐四川樂山參加西南軍區軍政大學高級研究班第一部學習(當時起義將領安排在軍政大學高級研究班,被俘將校則被安排在軍政大學教導總隊學習)。
1951年,西南軍區頒發革命軍人起義證書號碼:78524(此證後來遺失,1985年廣州軍區又補發一份,證書號碼:廣字第81013 號)。
1952年6月,被西南軍區(成都軍區)軍法處判刑二年(由於懷疑谷黎光在蘇州任城防指揮官時殺害二位中共地下工作者,被鐵鏈銬住手腳達十一個月,後來通過調查他當年在蘇州副官,得知以上事情為谷黎光前任城防指揮官所為,才被卸去手銬和腳鏈);
1954年6月,釋放;在當地北培勞改農場留場工作(工資15元/月)。
1954年6月,再次被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刑二年(罪名為曲解黨的政策);
1956初,被轉入重慶戰犯管理所服刑,在重慶戰犯管理所服刑期間,生活比以前優越;
1957年1月,由重慶戰犯管理所釋放回衡陽市
1958年,被衡陽市石鼓區草橋派出所列入反革命分子改造;
1961年2月25日,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處管制、勞動教養三年(後因年老體弱且患有肺結核病而於次年提前釋放),釋放後曾回耒陽老家居住了一年多(寄居在他人破舊的雜屋中),從事一些較輕體力勞動如編制鐵絲撈子等物品。
衡陽市期間,曾應中共衡陽市委統戰部的要求寫了一份極為詳盡的個人履歷上交,可惜後來統戰部因為失火而毀掉了。
衡陽期間曾撰寫出《國民黨青年軍內幕》、《國民黨陸軍總部雲南曲靖起義錄》,上交中共衡陽市委統戰部。逝世時《國民黨青年軍內幕》手稿被當時衡陽市石鼓區草橋派出所所長林軍伯抄走。這兩本書此後下落不明。
生前於衡陽市河堤上擔黃土、打零工為生,病逝時著一身再生布(再生布衣服是把不能再用的舊衣物重新紡織出來做成的衣物)。
1966年2月24日,在饑寒交迫中因患腦溢血病逝於衡陽市石鼓區草后街,葬石鼓區郊區墳山。
1980年,衡陽市有關部門予以平反,取消其反革命稱謂;
1984年,成都軍區予以平反,認定為起義人員,恢復其革命軍人的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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