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人禁反言

讓與人禁反言(assignor estoppel)是美國專利法上的一項原則,是指專利的售賣人(讓與人)不得在轉讓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挑戰該專利的有效性。該原則的基礎是普通法禁反言原則(legal estoppel),即讓渡人(特別是不動產讓渡人)不得挑戰其讓渡的有效性。在美國專利法上還同時存在過被許可人禁反言(licensee estoppel)原則。但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Lear, Inc. v. Adkins一案中以該原則與鼓勵競爭的聯邦政策不符而將其廢除。然而,在Diamond Scientific Co. v. Ambico一案中,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CAFC)認為,對讓與人禁反言適用的政策,與對被許可人禁反言適用的政策是不同的,因此,Lear, Inc. v. Adkins一案中確立的原則,即公共政策要求被許可人不得被剝奪挑戰可能存在問題的專利權的有效性的權利,並不適用於讓與人禁反言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讓與人禁反言
  • 外文名:assignor estoppel
概念,示例,對雇員的影響,

概念

在英國也有與該原則相應的原則,稱為讓渡人禁貶損原則(non-derogation from grants)。根據該原則,如British Leyland Motor Corp. v. Armstrong Patents Co判例法所闡釋的,不動產(realty)或貨物(goods)的售賣人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導致買受人所獲價值被貶損的行為(包括提起侵權訴訟)。

示例

例如,A將其擁有的美國專利出售給B,後來B訴A侵犯該專利,則A不得主張該專利無效作為抗辯。CAFC在一份判決中曾指出:“讓與人禁反言原則不容許當事人先出售專利,然後又聲稱其出售的專利毫無價值,這是的不公平且不公正的”(Mentor Graphics Corp. v. Quickturn Design Systems, Inc., 150 F.3d 1374 (Fed. Cir. 1998))
該原則不但適用於讓與人,還可適用於與讓與人有“默契”的人。如上的例子,如果A成為另一家公司C的最大股東,而B訴該C公司侵犯所述專利權,則C公司也很有可能不能主張該專利無效作為抗辯,即使A個人沒有參與侵權。

對雇員的影響

在美國,由於美國專利法要求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所以美國僱主的普遍做法是與雇員簽訂契約,讓雇員在就職期間作出的發明申請得到的專利權讓與僱主。雇員離職後如果被原僱主起訴侵犯所述專利權,往往會受到讓與人禁反言的約束而不能對該專利權主張無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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