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漲價是指不改變商品名義價格,而用改變商品質或量的辦法使商品實際價格上漲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一般在商品供不應求情況下發生較多。主要手法有: 對老產品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降低商品質量而不降低價格; 對結構、材質、工藝沒有較大突破,也沒有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而用改頭換面的手法,在外觀、裝潢、式樣、規格上作些改變,即以“新產品”名義重新定價,提高價格;銷售商品時,以次充好,以劣充優、摻雜使假、短尺少秤、抬級抬價;收購農產品時,降質抬級爭購;在服務收費上,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而收費不變;超出議價範圍搞議價等等。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明確規定:“採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物價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情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