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漲價是指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下級單位或企業超越自身價格管理許可權,自行提高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的行為。我國現行的價格管理許可權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的原則劃分的。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價格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列入 《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價格的產品 (商品) 目錄》 的價格收費,及有關作價原則或辦法的規定等,由國務院、國家物價局和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管理;除此以外的較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收費,由省、地、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管理。
屬哪一級管理的價格,其制定和調整就必須由哪一級批准。下級單位或企業不得擅自越權定價和調價。對於國家統一制定的商品價格,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變動。下列行為屬於擅自漲價行為: 在國家未下達調價通知之前自行提高產品價格;任意擴大提價商品範圍和提價幅度; 任意減少平價商品的範圍,甚至平價購進,議價銷出,抬高物價;任意增加公用事業、服務行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採取以次充優、改頭換面、摻雜使假等手段變相漲價;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制定的價格超過所規定的幅度或最高限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