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放調部分菸酒價格的定期審計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審計署關於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放調部分菸酒價格的定期審計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是指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的定期審計已歷時五個月,通過審計加強了監督,維護了財經紀律,促進了國務院有關放調部分菸酒價格規定的貫徹執行。各地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並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統一處理尺度,經與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及中國菸草總公司等單位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放調部分菸酒價格的定期審計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 時間: 1989年1月25日
  • 發布單位:審計署
  • 適用範圍:菸酒行業
審計署關於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放調部分菸酒價格的定期審計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家審計署
對菸酒生產、批發企業的定期審計已歷時五個月,通過審計加強了監督,維護了財經紀律,促進了國務院有關放調部分菸酒價格規定的貫徹執行。各地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並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統一處理尺度,經與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國家物價局及中國菸草總公司等單位研究,
現對有關問題的處理答覆如下:
一、一些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等主客觀原因,對應繳中央財政的收入遲遲不繳的問題
生產企業提價收入中,應繳中央財政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尚未繳庫的要立即解繳,錯繳入地方金庫的,要立即辦理退庫手續,解繳中央金庫。
二、七月二十八日以後仍按原價銷售菸酒的問題
生產企業凡於七月二十八日以後按原價開票銷售的捲菸、酒均應糾正。企業少收的銷貨款自行負擔;並要按國家稅務局《關於名煙名酒放開價格和部分菸酒調整價格後徵收產品稅、專項收入的規定》計算、補繳應繳中央財政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及其他各項稅收,對情節嚴重的要加以處
罰。
三、生產企業未經批准銷售新牌號捲菸並擅自提價問題
生產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定價試銷新牌號捲菸。根據新創牌號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銷售的規定應立即停止銷售,迅速補辦審批手續,否則,非法收入全部沒收。對這次放調價格中,違背物價管理許可權擅自提價的行為,其非法所得的新老價差部分,全部沒收,上繳中央財政。
四、七月二十八日以後出現的菸酒新牌號是否也要確定提價前價格的問題
生產企業七月二十八日調價以後出現的甲級煙及酒類新牌號,應按國家稅務局檔案規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現的菸酒新牌號,按同級同類產品的價格確定提價前的價格”執行,新老差價作為提價收入,按規定徵收專項收入和各種稅收。
五、少計菸酒庫存問題
批發企業七月二十七日盤點時少計煙、酒庫存,漏增國家流動基金的,無論是(1)在途(2)漏盤(3)聯營單位未銷出的庫存煙、酒,均按規定補增國家流動資金。不得將國家流動資金轉為企業利潤。
六、批發企業計算庫存升值時,提價金額的計算問題
批發企業計算庫存各種牌號煙、酒提價金額的依據是: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2號通知和(88)財工字第470號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
七、計算提價金額時的“老價”問題
生產企業計算產品提價金額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局檔案規定執行,一律以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價格為提價前的價格。不能以其他任何日期的價格為提前的價格,即“老價”。損失部分企業自行負擔。
八、滯銷或銷路不好的商品是否按規定提價問題
生產、批發企業因顧慮銷路沒有按規定對煙、酒產品調價的作法,違背了國家放調煙、酒價格的精神及有關規定,應予糾正。已經按原價銷售的部分,生產企業按上述第二條意見處理;批發企業按提價的前一天庫存,計算出提價金額,補增國家流動資金。至於某些確實滯銷無法按規定
提價的煙、酒,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報批過程中,審計機關可暫不處理。
九、超前銷售的問題
生產、批發企業在沒有庫存的情況下,仍按原價開出銷售發票,結轉銷售成本,買方待以後再提貨,導致提價以後長時間內產品不能按調高價格出售,減少了提價收入。生產企業影響了應上繳中央財政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批發企業也因調價後購進商品價格高、超前開出的銷售發票價
格低出現了虧損。這種行為違反了物價管理政策,損害了國家利益,也損害了企業本身的利益,必須糾正。對生產企業調價前超前銷售的煙、酒,要按調價規定計算出提價收入,補繳應繳中央財政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及其他各項稅收,損失部分企業自行負擔;批發企業超前銷售煙、酒造成
的損失不能沖減國家流動資金,更不能將庫存紅字算出負增值額,沖減應調增的國家流動資金。若發現此種情況,要按照《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十、調價中的違法亂紀問題
對接到調價通知後轉移、隱瞞庫存及一些單位和個人,不顧國家利益,內外勾結,利用職權大肆搶購、套購煙、酒,非法牟取暴利的行為,要認真查處。對那些影響大的事項及主要責任人可提交同級監察或紀檢部門處理。
十一、制定當地特殊政策問題
雲南省、上海市政府對本省、市名煙浮動價格作出的一些特殊規定,在國務院明確政策之前,當地審計機關要查清事實,暫不處理。
深圳市稅務局(1988)深稅一字第305號檔案作出的“對提價部分徵收的產品稅,在特區內銷售的按地產地銷減半徵收規定執行”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已下文要求當地糾正。請廣州特派員辦事處監督執行。
十二、“紅金龍”捲菸按哪一級別徵稅問題
武漢捲菸廠85m/m“紅金龍”捲菸是按甲級還是按乙級徵收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問題,應按國家稅務局(88)國稅產字第140號檔案第七條的規定執行。請武漢特派員辦事處監督執行。
十三、稅務部門要求對批發企業庫存升值額仍徵收10%營業稅問題
國家稅務局(88)國稅營字第053號文與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2號文有關規定不一致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審計機關暫不處理。
十四、勞動服務公司庫存提價升值如何處理問題
菸酒生產、批發企業附屬勞動服務公司提價前庫存煙、酒因提價而增值部分如何處理的問題,在未明確規定之前,審計機關暫不處理。
各級審計機關要認真監督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執行,以保證菸酒調價政策的貫徹執行。
198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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