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護照報失證明
- 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出入境管理
- 作用:臨時身份證件使用
- 時間:1986年12月3日
法律規定
1986年1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外交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2010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5號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者換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