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行合一學說

議行合一學說理論既不同於三權分立學說,又不同於正職與行政二分法的學說,來源於馬克思主義的學說,認為行政權力與立法權力是統一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議行合一學說理論
  • 來源:馬克思主義的學說
  • 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 特點:民主集中制原則成為基本原則
內容簡介
法國巴黎公社首創了議行合一的先例。公社兼有立法和行政兩種權力,,並統一行使這兩種權力。馬克思對這種形式給予了充分肯定,後來列寧又對此進行了進一步闡述。隨著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議行合一理論日臻完善,其形式也漸趨多樣化。在議行合一的權力結構當中,民主集中制原則成為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後世的社會主義國家比之巴黎公社雖然有所改變,分別設立行使立法權利的代表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執行機關和行使司法權力的司法機關,但執行機關由代表機關產生,對代表機關負責,向代表機關匯報工作,並接受代表機關的制約與監督。這從原則上講仍屬於議行合一。可見,議行合一在當代並非是議行不分,而是在現代社會權力的所有者與執行者分離條件下解決二者關係,保證權力執行者切實執行權力所有者意志的重要理論。從理論上講,議行合一不僅可以克服行政權力失控的現象,而且更能夠體現民主原則。它把政治上的民主與行政上的權力集中統一性有機結合在一起。
議行合一學說是與三權分立學說相對立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其基本精神是在承認國家機構間職能分工的基礎上,強調把一切國家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議機關,議行合一學說有馬克思提出,列寧對此進行了繼承與發展
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政府政權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把議行合一上升為新型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的組織原則。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
不同於三權分立學說,馬克思主張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不應當存在相互制約的關係:代表人民權力的議會可以監督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卻不應該制約議會。代議機關既負責制定法律同時又負責親自去執行法律,代議機關的成員同時又是執行部門的領導者,以保證決策和執行的高度一致,進而實現人民主權。列寧繼承了馬克思的思想,提出議員必須親自工作,親自執行自己通過的法律,親自檢查在實際工作中執行的結果,親自對選民負責,把國家的立法工作和行政工作結合起來,使立法和管理合二為一。
馬克思主義議行合一的權力運作形式有著特定的意義:
(1)、防止出現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存在的那種名義上由代表機構行使國家權力,實際是行政機關掌握實權代表機構只是“清談館”的現象
(2)、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必須把國家一切權力統一於自身,即不僅要掌握立法機關,還要掌握行政機關
(3)、無產階級實行議行合一,只能是臨時的國家機關,更多的只是運用於暫時的革命秩序,是為國家的最後消亡做準備
(4)、議行合一實行的前提是實現了普遍的直接民主,人民民眾對於自己的代表能夠進行直接的選舉、監督和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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