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一、政治保障
警務活動的政治保障的核心問題是對警察的領導權。必須牢固確立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警察的絕對領導權。警察的領導權主要是通過警察管理體制來保障的。
二、法制保障
現代警務活動中的法制保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保障,完善立法;二是依法行政,管理社會;三是依法治警,監督警務活動。
三、資源保障
警務活動的物質保障可以分為人力資源保障、信息保障、經費保障和技術裝備保障。
(一)人力資源保障
警力作為公安機關及其警務活動的人力資源,是保證警務活動有效進行,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保障,如何運用現代人力資源管理和開發理論,不斷提高公安民警的各項素質,實現“向素質要警力”的目標,是警務保障中的重要問題。
解決警務活動中人力資源保障的首要問題在於強化警力資源管理與開發
(二)信息保障
一般對信息資源的理解有兩種,一種是狹義的理解,即指信息本身,如“警情信息”、“交通信息”等。另一種是廣義的理解,指除信息內容本身外,還包括與其緊密聯繫的信息設備、信息人員、信息系統、信息網路技術等。警務活動的信息保障應從廣義上理解,由於社會形勢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不斷提高,信息資源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信息保障對現代警務活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三)經費保障
公安經費作為現代警務活動中的財力資源保障,是警務保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保障公安經費是實現警務保障的基礎和前提
在我國,公安經費是作為政府公共支出的一部分,由各級政府的公共財政預算支出,保證公安機關警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公安經費如果得不到及時的保障,就會阻礙警務活動的進行,甚至會出現“權力尋租”的腐敗現象,遺害不淺。
2.公安經費在警務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1)從法律規範的角度,《人民警察法》第37條規定:“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第38條規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這表明了經費方面的管理體制是國家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相適應的,符合事權劃分原則的,在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規劃中予以計畫保障的公安經費保障辦法和管理制度。
(2)從提高公安戰鬥力的角度,公安經費保障是提高公安戰鬥力,保證警務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指出:“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在管理訓練、機構設定、指揮監督、工作方式、裝備保障等方面應當有與它的性質、任務相適應的體制和制度。”公安機關的戰鬥力和工作質量的高低,直接取決於經費保障的及時和充足,否則公安工作是“無米之炊”,提高公安戰鬥力是“紙上談兵”。
(3)從管理調節的角度,公安經費源於國家財政支出預算的保障,對公安機關的規模和結構起著控制和調節的作用。如國家不能保障公安經費,一方面會導致公安民警的職責不能完成,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公安民警利用其它手段和途徑獲取經費,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影響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
3.建立強有力的公安經費保障體制
我國公安機關建立分級管理與巨觀調控相結合的公安經費保障機制,是根據我國“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公安管理體制,在分級管理中,把落實經費放在首位,即公安經費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安業務拓展及物價上升而同步遞增。在經費的使用中,財務部門要嚴格把好審核關,加強管理,。對事關公安工作全局、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基礎設施和現代化技術裝備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公安的專項投入。在分級管理的基礎上,還必須加強公安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組織協調和巨觀調控職能,如中央財政在安排中央公安事業經費預算和基建投資計畫中,除保證公安機關的中央事權需要外,對中央委託事權和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中央與省級財政建立專項經費補助機制,由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按照一定經費補助比例和標準撥給地方公安機關用於指定項目。同樣,在地方事權方面,省級和地市級、縣級財政也應對確保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專項鬥爭和系統化裝備建設加大專項投入,並按比例分級負擔。對貧困地區的公安機關要給予必要的補助,促進其戰鬥力的增強。
(四)技術裝備保障
公安裝備是指用於實施和保障公安保衛工作的武器、彈藥、警用標誌、警械和警用技術器材等的統稱,現代警務活動離不開現代化的技術裝備作為保障。
四、權益保障
警務保障的權益保障,是指法律賦予的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正當權益的全面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社會保障和生活保障。
1.公民和組織有義務支持和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2.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持有和使用。
(二)生活保障
人民警察的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對人民警察的工資、福利、撫恤和優待保障。
人民警察屬於國家公務員範疇,實行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根據人民警察的特點和實行公務員制度的要求,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工資與警銜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2.人民警察的保險福利保障
我國人民警察的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人身保險(傷殘保險和死亡保險)、疾病保險等。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國家為解決人民警察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對人民警察所給予的經濟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顧,主要有福利費制度、探親制度、困難補助制度、取暖補貼制度、交通費補貼制度和年休假制度。
3.人民警察的撫恤優待保障
所謂“撫恤”,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和部隊的官兵在職期間因公(執行公務)而受傷致殘或死亡時,對其本人或者其家屬給予金錢和物質上的補償。撫恤除給予物質補償外,一般還給予撫恤金。所謂優待,是指對國家規定的一些特殊對象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種種補貼、照顧和優先。
應然原則
警務保障的應然原則就是通過研究探悉現代警務保障理念,結合我國國情,為建立高效完備的警務保障機制而應當確立的原則。
一、警察機關地位的確定性原則
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在國家政權架構中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
公安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公安廳、局相應隸屬於省、市、縣人民政府。
公安機關長期遵循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領導體制,也表明了公安機關的地位。公安機關不是一般的行政機關,其特殊的性質和重要的職責決定著它比一般的行政機關有著更重要的地位,發揮著更重大的作用。
二、警務資源配置的科學性原則
(一)警力數量的科學計算
我國警力的現狀一方面警力不足,另一方面在公安機關內部成倒金字塔形狀,更加劇了基層民警力量薄弱,不堪重負的狀況。這種現狀既造成公安民警超負荷工作,影響到身體健康,又影響著執法質量。這就要求解決好警力的科學計算配置,綜合各種因素,科學周密計算,以求最佳配置最佳效果。
(二)經費的科學預算
警務活動離不開經費,經費保障是警務保障的基礎。做到公安經費的科學預算,保障有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1.公安機關的正常辦公經費應當由財政部門進行科學預算,監督使用。
2.刑事案件的偵查破案經費應當根據發案情況,提供強有力的經費保障。
3.公安民警的工資、福利、撫恤等要體現“從優待警”,穩中有升,杜絕“權力尋租”現象。
(三)公安裝備的科學配置
公安裝備的現代化是警務活動的有力武器,公安裝備的科學配置要求國家把最先進的、高科技的產品用來裝備警察隊伍,以適應違法犯罪的日益高科技化、複雜化。
《人民警察法》第38條規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公安基礎設施建設要由各級政府進行科學規劃,並要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和鄉村的城鎮化進程,本著利於工作,方便民眾的原則,及時合理、科學藝術地規劃公安機關的建設。
三、警務資源配置的程式性原則
1、通過完善的立法,科學地設定警務資源的配置標準,從而保證警務資源配置有法可依,權責明確,配置合理。
2、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警務保障工作應嚴格做到有法必依,真正按照法定標準和法定程式科學配置警務資源。
3、警務資源配置的程式性原則還要求警務資源的配置要公開透明。具體地講,就是各項資源(尤其是人力和財力資源)配置的理由、去向、利用效果等要向權力機關及時主動匯報,要向社會進行必要的公布,從而接受全方位的監督,從根本上保證有限的警務資源能夠真正配置到位,併合理利用,發揮出最佳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