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性指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關,能夠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可采性指證據必須在法律所容許,可用以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 證據的關聯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國家證據法中的重要內容。立法要求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必須與他的主張和爭議事實絕對有關,與案件無關的應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調查的範圍。法庭採納的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但有關聯的證據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國家規定了一系列關於證據可采性的規則,如在一般情況下,傳聞證據不得採納;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品格證據不得採納,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為證據,法庭不得採納品格證據;有關聯的證言可能因證人無資格作證或拒絕作證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國家允許當事人提出他們認為適當的證據,如一方提出的證據不具有可采性,經對方提出異議,法官可予以制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的關聯性和可采性
- 解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有關,能夠證明案件的待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