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是為了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推動提升投行業務質量,為註冊制改革提供堅實保障,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制定《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業協會
修訂信息,2022年,2023年,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2年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完善證券行業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證券公司主動歸位盡責,進一步建立健全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壓實執業責任,切實提升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業協會,2022年12月2日

2023年

2023年11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徵求行業意見。據悉,修訂稿擴大了評價範圍,將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全部納入,基本實現對投行業務的全覆蓋;突出了功能導向,將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作為重要指標,引導投行更好發揮功能,從“可批性”向“可投性”轉型;強化了結果運用,評價結果與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行政許可、白名單等機制掛鈎,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進一步提升督促投行歸位盡責的效果。此外,修訂稿還做好了評價銜接安排,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標準統一,儘量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推動提升投行業務質量,為註冊制改革提供堅實保障,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是指按照可實施、可回溯、可檢驗原則,從業務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審核註冊端等三個維度,全面採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項目執業和管理、內部控制各環節信息並定期匯總,形成對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包括承銷與保薦、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託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業務。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採取試點方式,試點範圍為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保薦項目(以下簡稱首發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項目(以下簡稱再融資項目)。試點期不對承銷及持續督導環節評價。
第四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負責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的組織實施,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監督。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根據審核、註冊、日常監管、現場檢查中掌握的情況,向證券業協會提供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和內部控制相關信息。
第五條 證券業協會建立質量評價專家評審機制,組成專家評審會,研究處理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殊事項。專家評審會的成員由中國證監會、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證券業協會向社會公開質量評價結果,完善投行業務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
第七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參與評價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堅持原則、勤勉盡責。
第八條 證券業協會主要依託投行業務電子底稿監管系統建立質量評價信息報送平台,歸集監管信息、自律信息和行業信息,使用區塊鏈技術實現評價工作全程留痕。
第二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
第九條 評價指標體系(基準分100分)包括執業質量評價(基準分60分)、內部控制評價(基準分20分)、業務管理評價(基準分20分)三類指標,並可根據監管需要對評分進行必要調整。評價指標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條 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項目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問詢回復等執業質量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為記錄等。
第十一條 內部控制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和治理體系的整體建設運行情況。主要指標包括投行內控管理、人員配置、激勵問責、廉潔從業、處罰處分等。
第十二條 業務管理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管理、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情況。主要指標包括項目內控環節落實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等。
第十三條 評分調整主要反映證券公司落實專項工作情況和投行業務發展情況,可以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投行內控機制創新、投行信息系統建設、配合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開展工作、投行業務規模等。
第三章 評價方法與程式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根據審核、註冊等過程中掌握的各個投行項目的負面事項情況,形成執業質量相關信息,並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信息系統向證券業協會提供。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審閱證券公司投行內控評估報告,並根據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掌握的負面事項情況,形成內部控制相關信息,並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信息系統向證券業協會提供。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對各個投行項目業務管理及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過程中觸發負面事項的情況進行自評,證券業協會覆核、調整後確認。
第十七條 評價採用扣分方式,根據各類負面事項的扣分標準對基準分進行扣減,直至0分。跨周期再次參與評價的項目,基準分值為前次評價的計分結果。執業質量評價和業務管理評價得分為全部參評項目的平均分。
第十八條 評分調整建議由證券業協會提出,經專家評審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同一事項在同一評價期內被實施多項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為負面事項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內被多次實施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措施或被認定為負面事項,如後續評價期被實施的措施或被認定的負面事項較以前評價期更為嚴重,後續評價期應當按照分值差額追加扣分。
第四章 評價結果與套用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期內所有受理的投行項目,包括以前年度已評價但在本年度評價期新增內容的投行項目原則上均納入評價範圍。具體參與評價的投行項目由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共同確定並告知證券公司。
前款所述新增內容,指隨著項目推進,執業質量評價中新增評價事項,及業務管理評價中新增自評內容。
評價期結束後,證券業協會可以對證券公司投行項目評價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回溯驗證,持續記錄與評價內容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情況。
第二十一條 評價範圍內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分為A類、B類、C類三個等級。
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列為A類,排序後20%的列為C類,其餘列為B類。執業質量評價、內部控制評價、業務管理評價單項評價得分排序後20%的,不得列為A類。評價期內無項目的證券公司不參與評價,統一確定為N類。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價的證券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負面事項的,按本條規定確定評價結果:
(一)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或者證券公司被中國證監會暫停、撤銷業務資格的,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為A類。
(二)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發行人、上市公司因投行業務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立案調查、且其違法違規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與證券公司構成重大關聯的,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不得確定為A類。
(三)評價期結束後、評價結果公布前,證券公司涉及本條第(一)(二)款情形的,評價分類參照執行,下一評價期不再重複考慮。
(四)評價結果公布後三個月內,證券公司涉及本條第(一)(二)款情形的,證券業協會可下調該證券公司評價分類,下一評價期不再重複考慮。
第二十三條 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在保薦代表人管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並將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納入證券行業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將評價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同時抄送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供監管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參考使用。
第二十五條 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監管要求,在徵求行業和監管意見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程式,適時對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等予以評估調整。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證券業協會對投行業務質量評價信息進行匯總整理、統計計算、覆核和反饋,並在證券業協會網站及時公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七條 證券業協會根據評價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研究處理評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殊事項。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當年評價工作安排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證券業協會質量評價信息報送平台提交自評報告,填報評價所需材料,說明各項評價指標表現情況。證券公司向證券業協會提交的自評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自評報告由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評信息的項目,業務管理評價計0分。證券公司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干擾評價工作等嚴重不當行為的,證券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證券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採取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按照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評價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評價範圍。試行期間,主要評價主機板、創業板、科創板首發、再融資保薦業務,後續再逐步擴展到其他投行業務。
二是評價指標及內容。評價指標分為執業質量、內部控制、業務管理三個方面,各有側重:執業質量評價主要反映首發、再融資項目的申報質量情況,包括項目撤否情況、處罰處分及負面行為記錄等;內部控制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和治理體系的整體建設運行情況;業務管理評價主要反映證券公司投行項目內部管理流程控制的有效性和工作底稿電子化管理的規範化水平等情況。
三是評價結果。監管部門和協會定期根據證券公司投行業務項目執行情況分別進行三個維度的綜合評價,通過系統集成評價結果並按評分排序形成A、B、C三個等級。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作為執業機構專業聲譽積累和監管部門實施差異化措施的參考依據。
四是評價方式。協會建設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系統,通過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系統集成監管評價、自律評價相關維度的評價信息,保障評價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通過投行工作底稿電子化系統和證聯鏈,實現執業過程留痕、工作底稿可回溯和不可篡改,提高自律評價申報的節約化、便捷性和可驗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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