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書院

證人書院亦稱“證人社”。原址在浙江紹興城內。明崇禎初年,劉宗周與陶奭齡會講於石簣書院,後因學術觀點不同,宗周遂於崇禎四年(1631)另立證人書院,單獨講學,並手訂《證人社約》。書院設會講一人以闡道,會史一人以記事,均非專任,系臨時選充;會約二人糾儀,會贊二人相禮,均為專任;司會四人,負責在講學時供給諸事,由在籍生徒輪流擔任。每月初三日為講期。

會講畢,聽講者可自由質疑。十七年(甲申),因社會動亂,書院停止講學。清康熙六年(1667),黃宗羲與同門友姜希轍、張應鰲等重新恢復講學活動,使其又為天下所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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