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軍情、假傳軍令罪

謊報軍情、假傳軍令罪,現役軍人故意報告捏造虛假不真實的軍事情報,或者偽造、篡改上級機關的軍事命令並加以傳達或發布,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前者構成謊報軍情罪,後者構成假傳軍令罪。依照《軍職罪條例》第18條規定,犯謊報軍情或假傳軍令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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