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獎之星科學盛典

諾獎之星科學盛典

2009年起,癌症在中國已取代中風,成為“第一殺手”,中國正面臨一場應對癌症的戰爭。作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我國擁有龐大的醫學科研隊伍,在腫瘤基礎科研、臨床診療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矚目的成果,同時也不能迴避低水平重複研究、系統性不足、成果轉化率低等弊端的現實存在。十八大明確提出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推動新型醫學科技創新已成當務之急。

在此背景之下,由諾貝爾諾貝爾獎獲得者國際科學交流協會發起,諾貝爾獎獲得者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支持的首屆諾獎之星(腫瘤領域)科學盛典應運而生。本次評選基於不囿舊制,不循成例的出發點,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推選方式,摒棄資輩、門戶、師承、頭銜之冗,由五位諾獎得主,十餘位中美院士及眾多國內外權威科研機構和權威專家組成國際、國內評審團,通過其權威、公正、通明、嚴謹的考量,選拔在生命科學和醫學領域做出傑出貢獻的中青年骨幹專家,向其提供代表全球頂尖科研成就的數個諾獎得主實驗室的學術交流機會。以期在醫療科研領域喚起前輩獎掖後學,後生博採互鑒,眾志創新的新鮮學術氣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諾獎之星(腫瘤領域)醫學盛典
  • 外文名:NOBEL PRIZE (IN CANCER RESEARCH) BIOMEDICAL CEREMONY
活動主題詞,活動亮點,組織機構,評選條例,

活動主題詞

諾獎中國行 中國諾獎夢

活動亮點

1、全新推選方式:
突破傳統體制壁壘,全國範圍海選,唯才是舉,為科研人才體系建設構築全新基調,培養未來中堅力量,樹立醫療科研發展道路上新的里程碑。
2、頂尖學術評審護航:
五位諾貝爾獎得主,十餘位中外院士為核心團隊的評選委員會, 最大程度保障本次評選的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
3、全媒體戰略傳播:
專業媒體與大眾媒體、核心報導與延展傳播相結合,網路、電視、廣播、平面多維度全覆蓋,幾何數量級擴展傳播效果。

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諾貝爾獎得主國際科學交流協會
聯合主辦:中華中醫藥學會
哈佛大學醫學院MGH腫瘤中心
協辦單位:中國醫師協會
支持單位: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諾貝爾獎得主國際醫學交流基金
承辦單位:世諾醫聯(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推選條件
(一)申請者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三)在腫瘤領域基礎、臨床、轉化方面已取得具有重大突破性進展或原始創新性成果。
學術成果原始創新是指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重大突破性進展是指在研究思路或者方法上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獎勵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被他人重複實現的研究。

評選條例

“諾獎之星”評選條例
概述
由諾貝爾獎得主國際科學交流協會發起,中國諾貝爾獎得主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支持的“諾獎之星”(腫瘤領域),由國內外最權威科研機構和權威專家通過嚴格的考量,主要用於獎勵在醫學生命科學相關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中青年骨幹專家。同時,受到獎勵的個人,將被選送至諾貝爾獎獲得者實驗室,獲得世界頂尖科學家的指導,拓展視野,提升信心和能力,為國爭光,造福人類。
“諾獎之星”推選委員會委員為各醫科院校(部)校長、各領域知名專家、醫院院長擔任。評選委員會由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外院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主席內部選舉產生。
第一章 獎勵設定
第一條 諾獎之星主要獎勵年齡在45歲以下,在醫學生命科學相關專業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中青年骨幹專家。
第二條 專業領域諾獎之星每2年評選1次。
第三條 獎勵設定:基礎研究獎、臨床研究獎、轉化研究獎。
第四條 諾獎之星評選委員辦公室負責諾獎之星的評選組織工作。
第二章 推薦和評審
第五條 諾獎之星的推薦、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擾。
第六條 諾獎之星是以個人名義、書面形式推薦或自薦獲獎人。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資格:
一、 全國三甲醫院院長,相關專業領域主任;
二、 中華醫學會各專科分會主任委員;
三、 全國重點醫學專業學會會長或理事長;
四、 醫科大學及大學醫學院院校長;
五、 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首席科學家(醫藥衛生)。
第八條 評選委員會資格:
一、 諾貝爾獎獲得者(生理醫學獎);
二、 中外院士。
第九條 諾貝爾獎國際科學交流基金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少於10人。諾獎之星結果提交評審委員會終審會議確認,並公示。
第十條 評選程式和時間安排可根據當年的具體情況做適當調整。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諾獎之星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反對學術腐敗。凡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發現及其他科學技術 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諾獎之星”榮譽的,一經發現並得證實,將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諾貝爾獎獲得者國際科學交流基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條例於2015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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