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中華中醫藥學會圍繞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廣大民眾中進行中醫藥學的普及和宣傳;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權益,為會員提供交流、諮詢、技術轉讓等服務;
(五)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學術期刊、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藥醫務人員;積極開展中醫藥科技和人才評價,發現、評選、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藥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藥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有關組織、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促進國際中醫藥人才的資格互認工作;
(九)本會對專科分會實行直接管理,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中醫藥學會實行工作協調和業務指導;
(十)加強對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研究與評價,推進健康服務產業的發展,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諮詢,促進中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
(十一)加強對中醫藥學術期刊的管理,提升期刊品牌和影響力,促進期刊在學術交流、學科發展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十二)做好中醫藥文化的傳承和弘揚工作,擴大中醫藥文化的影響。
組織結構 中華中醫藥學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學會機關設有11個部門:辦公室、學術部、繼續教育與科學普及部、國際交流部、科技評審部、推廣發展部、會員服務部、研究與評價辦公室、期刊管理辦公室、信息部、後勤保衛部。
學會期刊 《當代醫藥論叢》
《中醫學報》
《中醫正骨》
《中醫文獻雜誌》
《西部中醫藥》
《中醫藥管理雜誌》
《中華養生保健雜誌》
《風濕病與關節炎》
《中醫藥臨床雜誌》
《中醫兒科雜誌》
《中醫文獻雜誌》
《中醫藥文化》
理事成員 會長 王國強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
副會長 (以姓氏筆畫為序)
馬建中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
王辰 中日友好醫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階 中國中醫科學院廣安門醫院院長、主任醫師
王新陸 山東省政協副主席、山東中醫藥大學名譽校長、教授
劉維忠 甘肅省計委黨組書記、主任
閆希軍 天士力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研究員
李俊德 中華中醫藥學會副會長、主任醫師
李清傑 解放軍總後衛生部副部長
楊殿興 四川省中醫藥學會會長、教授
吳以嶺 河北省中西醫結合醫藥研究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吳勉華 南京中醫藥大學正校級調研員、教授
張伯禮 天津中醫藥大學校長、中國中醫科學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陳達燦 廣東省中醫院院長、主任醫師
陳凱先 上海中醫藥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徐安龍 北京中醫藥大學校長、研究員
蕭 偉 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研究員
曹正逵 中華中醫藥學會秘書長、主任醫師
屠志濤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局長
秘書長 王國辰
副秘書長 曹洪欣
劉 平 孫永章
理事會顧問 (以姓氏筆畫為序) 於德泉 王永炎 鄧鐵濤 石仰山 石學敏 占堆 吉格木德 劉志明 劉尚義 劉敏如 嚴世芸 李大鵬 李今庸 李連達 肖培根 吳湞 張大寧 張奇 陳可冀 陳傳宏 卓同年 金世元 姚新生 徐鏡人 高思華 謝陽穀 路志正 禤國維
常務理事 (以姓氏筆畫為序) 馬建中 馬融 王書強 王華 王慶國 王階 王辰 王國辰 王國強 王忠和王學軍 王承德 王笑頻 王淑軍 王琦 王鍵 王新陸 王耀獻 烏蘭 方祝元 鄧娟 甘培尚 石鵬建 盧國慧 盧勇 叢丹江 馮前進 匡海學 呂玉波 呂志平 朱月信 朱立國 任武賢 劉平 劉清泉 劉維忠 閆希軍 安晨 許冬瑾 許能貴 阮詩瑋 孫光榮 孫樹椿 孫曉波 蘇榮彪 蘇鋼強 李寧 李京文 李俊德 李振江 李清傑 李楚源 楊讓成 楊關林 楊國晉 楊明會 楊威 楊殿興 肖小河 肖鋒 肖魯偉 吳以嶺 吳勉華 吳海東 邱德亮 宋柏林 張為佳 張允嶺 張伯禮 張重剛 陸金根 陳衛國 陳少仕 陳立典 陳達燦 陳亦江 陳明人 陳凱先 陳寶貴 邵湘寧 邰烈虹 武繼彪 武智 范玉強 范永升 范吉平 歐陽兵 歐陽學農 周天寒 龐軍 鄭偉達 鄭進 鄭錦 房敏 趙濤 趙靜 胡鴻毅 查德忠 姜在暘 洪淨 姚雲 索天仁 賈德賢 夏鳴九 夏祖昌 徐慶鋒 徐安龍 徐英 徐榮祥 凌昌全 高文柱 高秀梅 高金波 唐旭東 唐農 唐祖宣 塗志亮 桑濱生 黃亞博 蕭偉 梅群 曹正逵 曹洪欣 曹麒 崔瑾 梁立武 梁繁榮 屠志濤 彭磷基 董潤生 蔣健 溫長路 謝建群 謝鐘 謝恬 賴偉 蔡鋼 廖端芳 顏清輝
組織章程 中華中醫藥學會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中醫藥學術團體。中華中醫藥學會接受
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是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直屬事業單位。章程
(中華中醫藥學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03年9月21日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CACM)。 第二條中華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團結廣大中醫藥和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中國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依法維護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權益,為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本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藥和中國傳統醫藥” 的規定及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堅持“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藥”,堅持依法民主辦會,不斷深化改革,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中醫中藥並重,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推進中醫藥走向世界。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是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甲4號。郵編:100029
第二章
第六條本會圍繞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中醫藥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廣大民眾中進行中醫藥學的普及和宣傳;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五)組織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 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藥醫務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藥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藥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
(九)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諮詢。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專科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六類會員。 第八條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中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中醫藥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二)專科會員
本會會員中,從事有關本專科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己取得專科醫師證書者,或取得有關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者。
(三)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技術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在有關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者,或在中醫藥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四)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五)外籍會員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支持本會工作,贊助本會活動,對中國中醫藥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六)名譽會員
國內外知名人士,願與本會交往、合作,對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九條入會程式:
個人會員由本人(或單位〉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委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學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辦理。其他會員按照《中華中醫藥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與專科會員
1、權利
⑴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⑶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
⑷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
⑸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⑴遵守本會章程。
⑵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⑶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⑷按期繳納會費。
⑸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⑹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⑴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⑵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畫表、中華中醫藥學會通訊、會刊。
2、義務
參與由本會組織的對國家中醫藥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三、團體會員
1、權利
⑴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⑵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⑶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⑷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會員、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學會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全國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
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籌措、管理學會經費;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下設的專科分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組織。專科分會根據中醫藥學科設立,名稱為“中華中醫藥學會×××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醫藥領域內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藥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經會長提議,本屆法人代表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科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學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