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又稱“請求權法條競合說”、“請求權基礎競合說”。是指關於民事責任競合本質的一種學說。由德國學者拉倫茨所首倡,並為其弟子格奧吉阿德斯所發展。該說目前在現代大陸法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中占有支配地位。它認為:一項民事違法行為產生多種民事責任的現象可以包括數個請求權並存、“真正的請求權競合”、單一請求權等多種情況,它們具有不同的本質,應分別對待;在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形式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且責任效果相同的條件下,受害人本質上僅取得一項統一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基於兩個以上的法律根據而成立,兼具有數種法律性質(基礎競合)。
該說主張:對於一項民事違法行為產生的多個民事責任可分別採取責任併合、責任吸收和允許責任競合等多種方式解決;對於後者,受害人可以選擇行使請求權、交叉援引法律規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還可轉讓或處分其某些請求權;其任一請求權的實現將導致其他請求權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