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從秦、漢以來,歷代法律都規定有此項原則。三國魏文帝黃初五年(224)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晉律
張斐《律注》:“誣告謀反者反坐。”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
《唐律·斗訟》誣告反坐條:“諸誣告人者,各反坐。”但是誣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處分的,判罪比反坐還要加重。例如告五品以上官在監管範圍內盜絹一匹,如確是事實,應杖三十,除名;若是誣告,對誣告人就不是只得
杖罪,而要按被誣人五品官除名比
徒三年的規定,反坐徒刑三年。
元律《大元通制·訴訟》也規定:“誣告者抵罪反坐。”
明、清律對誣告反坐定有加等辦法: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另有損害賠償規定。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
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
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此外,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二月曾定《誣告法》:“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
引虛
誣告人在被誣告人未受拷訊前,向審判官吏申述其所告事實虛假,撤回誣告,可以得到寬免。如唐律規定;除誣告他人死罪者外,誣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誣告人或有關證人未被拷掠前承認虛假的,可以減反坐罪一等;但是誣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
部曲誣告主人的
期親、外祖父母的,雖承認虛假也不減等。
告不實
控告別人犯罪不實,不是出於故意,不算
誣告,但也要受處罰。秦代對告不實的處罰比誣告輕。此後一直沿襲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