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漢字)

杖(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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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讀音:zhàng,從木從丈,持也。杖持曡韻。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字典解釋:①拐杖;手杖:扶~而行。②泛指棍棒:擀麵~ | 拿刀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杖
  • 拼音:zhàng
  • 筆畫:7畫
  • 五筆打法:sdyy
基本信息,詳細解釋,漢語字典,古籍解釋,音韻參考,字源字形,歷史沿革,

基本信息

詞組:
杖子】zhàng·zi [名詞] 障子(多用於地名):大~(在河北)| 宋~(在遼寧)。
【題杖】題寫手杖。《載敬堂集·江南靖士聯稿·題杖》:“時方處佐,侍側慎行焉,頻輸定力教途穩。 勢或居休,靠邊何患也,恆葆完身待世需。”

詳細解釋

詳細字義
zhàng
〈動〉
(1) (形聲。從木,丈聲。本義:執;持)
(2) 同本義 [hold; grasp]
杖,持也。——《說文》
王左杖黃鉞。——《書·牧誓》
杖劍從之。——《漢書·韓信傳》
杖斧。——《漢書·武帝紀》
(3) 又如:杖斧(持斧以為威權);杖楫(持杖);杖斧之臣(掌握兵權的武臣);杖策(執馬鞭);杖節(執持旌節)
(4) 通“仗”。憑倚;依靠 [rely on]
杖信以待晉,不亦可乎?——《左傳·襄公八年》
近臣已下足杖矣。——《漢書·李尋傳》
仗父兄之烈。——《資治通鑑》
仗舟楫。
仗汝扶持。——清· 袁枚《祭妹文》
(5) 又如:杖力(依靠武力);杖仁(依仗仁德);杖任(依靠,信任);杖威(憑恃權威);杖信(憑靠信義)
(6) 用棍子打;拷打 [flog with a stick]。自隋開皇新律始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
嘗受守杖。——明· 高啟《書博雞者事》
杖汝。
杖之百。——《明史》
予之杖。
宰嚴限追比,旬余,杖至百,兩股間膿血流離。——《聊齋志異·促織》
杖其背。——明· 高啟《書博雞者事》
杖殺其父
(7) 又如:杖楚(以棍棒拷打);自杖三十;杖牛(打春牛);杖徒(五刑之。用大竹板、棍棒、荊條抽打犯人背部);杖錢(給施杖刑衙役的賄賂錢);杖刑(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拷打犯人);杖治(以杖刑治罪)
(8) 拄著 [support]
必操几杖以從之。——《禮記·曲禮上》
杖名齊其心。——《儀禮·喪服》
杖漢節牧羊。——《漢書·蘇武傳》
遙望老子杖藜而來。——《中山狼傳》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禮記·王制》
詞性變化
zhàng
〈名〉
(1) 手杖(走路時手裡拄著的棍子,俗稱“拐杖”) [cane;stick]
必操几杖以從之。——《禮記·曲禮》
植其杖而芸。——《論語·微子》
扶杖望硃砂庵。——《徐霞客遊記·游黃山記》
落吾杖底
(2) 又如:錫杖(佛教的杖形法器,頭部裝有錫環);魔杖(魔術師所用的棍兒);杖者(指老年人);杖幾(拐杖與几案);杖父(拄杖老人)
(3) 泛指棍棒或棒狀物 [rod or staff used for specific purpose]
球驚杖奮合且離,紅牛纓紱黃金羈。——韓愈《汴泗交流贈張僕射》
(4) 又如:杖棒(棍棒)
(5) 指居喪時所執的喪棒 [mourning stick]。如:杖期(舊時一種服喪禮制。杖,是居喪時拿的棒);杖周(居喪持杖周年)
(6) 刑具。施杖刑所用的棍棒 [rod]。如:杖式(古代刑杖的規格、樣式);杖制(對刑杖的大小、長短的規定);杖限(刑法規定的杖擊數目);杖架(度量刑杖和長短的器具)

漢語字典

[①][zhàng]
[《廣韻》直兩切,上養,證。]
(1)手杖;拐杖。
(2)指扶杖;拄扙。
(3)泛指棍棒或棒狀物。
(4)指居喪時所執的喪棒。
(5)謂居喪持喪棒。
(6)兵器。
(7)古刑法名。用大荊條或大竹板捶擊犯人的背、臀或腿部。
(8)刑具。施杖刑所用的棍棒。
(9)鞭打。
(10)握,執持。
(11)憑恃,依靠。

古籍解釋

《康熙字典》
《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𠀤音杖。《說文》所以扶行也。《禮·曲禮》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几杖。
《王制》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鄕,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禮·喪服小記》父喪苴杖竹也,母喪削杖桐也。
木梃也。《家語》舜事瞽瞍,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
《方言》矜謂之杖,謂戈戟柄也。《呂覽·貴已篇》操杖以戰。
《爾雅·釋草》蒤,虎杖。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直亮切,丈去聲。持也。與仗同。《書·牧誓》王左杖黃鉞。
憑倚也。《左傳·襄八年》杖信以待晉。

音韻參考

[廣 韻]:直兩切,上36養,zhàng,宕開三上陽澄
[平水韻]:上聲二十二養·去聲二十三漾
[唐 音]:*dhjiɑ?ng
[國 語]:zhàng
[粵 語]:zoeng6
[閩南語]:tiang7,tiong7

字源字形

字源演變:
小篆 楷體
杖子實圖杖子實圖
字形對比:
中國大陸宋體台灣細明體香港明體日本明朝體韓國明朝體舊字形

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箠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稱:“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金熙宗皇統(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後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明 黃道周節寰袁公行狀》:“及(袁可立)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觸上怒,將廷杖。”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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