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向分析
陸儉明
關鍵字:語義指向、層次切分法、句法結構、語法意義
引言
1.1 以布龍菲爾德(L.Bloomfield)為代表的美國描寫語言學的語法研究,重在對某一種語言或方言的語法規則作細微的、靜態的描寫;喬姆斯基(N.Chomsky)所開創的生成語法學則重在從理論上探求人的語言機制和人類語言的普遍語法,並解釋這個普遍語法如何在一定的條件下生成為各種各樣的人類自然語言。這是兩種不同的研究路子。這兩種研究不應該是對立的,就研究對象來說,它們也有所交叉。因此,彼此應該互相吸取,相輔相成。在這裡我特別要指出的是,不可忽視描寫語法學的存在和價值。描寫語法學還有它存在的價值,並有進一步發展的必要,而在發展過程中它也會不斷吸取其他語法理論的合理因素。應該看到,在對某一具體語言的語法規律作深入、細緻的挖掘和描寫上,它還會作出其他語法理論所無法完全代替的貢獻。
目前中國大陸的語法研究還是以描寫語法學為主,主要還是對漢語國語或某一種方言的語法作細微的、靜態的研究、描寫,雖然現在也開始出現了對漢語國語作巨觀的、解釋性的研究。本文所說的語義指向分析就是描寫語法學裡所運用的一種分析方法。這是中國大陸在八十年代開始出現的一種新的句法分析方法。
1.2 什麼叫語義指向?不妨先看個實例:
砍光了
砍累了
砍鈍了
砍快了
砍疼了
砍壞了
從格式上看,以上各例都是“動+形+了”述補結構。但是,其補語成分的語義所指細分析起來會發現它們各不相同。請看:
砍光了[補語“光”在語義上指向“砍”的受事,如“樹砍光了”。]
砍累了[補語“累”在語義上指向“砍”的施事,如“我砍累了”。]
砍鈍了[補語“鈍”在語義上指向“砍”的工具,如“這把刀砍鈍了”。]
砍快了[補語“快”在語義上指向“砍”這一動作本身,如“你砍快了,得慢點兒砍”。]
砍疼了[補語“疼”在語義上有時可指向“砍”的受事,如“把他的腳砍疼了”;有時可指向“砍”的施事的隸屬部分,如“砍了一下午,我的胳膊都砍疼了”。因此這是一個有歧義的結構。]
砍壞了[補語“壞”在語義上有時可指向“砍”的受事,如“別把桌子砍壞了”;有時可指向“砍”的工具,如“他那把刀砍壞了”。因此這也是一個有歧義的結構。]
以上所說的區別,就是補語語義指向的不同,即補語在語義上指向哪兒各不相同。可見所謂語義指向就是指句中某一成分在語義上跟哪個成分直接相關。通過分析句中某一成分的語義指向來揭示、說明、解釋某一語法現象,這種分析手段就稱為語義指向分析法。
語義指向分析面面觀
2.1不是所有的句法成分都有必要去考察它的語義指向,如“吃蘋果”,我們就沒有必要去考察“蘋果”的語義指向。根據語法研究的需要,有下列三種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值得考察:(一)補語,如上面所舉的例子。(二)修飾語,特別是狀語,例如:
(1)他早早地炸了盤花生米。
(2)他喜滋滋地炸了盤花生米。
(3)他脆脆地炸了盤花生米。
這三句話,就格式上看完全相同,所差只在作狀語的詞不同:例(1)用“早早地”,例(2)用“喜滋滋地”,例(3)用“脆脆地”。然而其語義指向各不相同:例(1)“早早地”在語義上指向謂語動詞“炸”,例(2)“喜滋滋地”在語義上指向“炸”的施事“他”,例(3)“脆脆地”在語義上指向“炸”的受事“花生米”。(三)謂語,例如:
(4)他很好。
(5)昨天還很好,今天他怎么就病倒了?
例(4)謂語“很好”在語義上指向“他”;例(5)這一複句里的前一分句“昨天還很好”雖是個主謂結構,但謂語中心“很好”並不指向作主語的“昨天”,而指向其主體“他”。“他”在“很好”所在的分句里沒有出現。
以上三種句法成分雖不相同,但有共同點,那就是都是“說明成分”——補語是補充性說明成分,狀語是修飾性說明成分,謂語是陳述性說明成分。
2.2 語義指向是指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但是有些詞,如副詞,它只能作狀語,因此有時我們也可以徑直說“副詞的語義指向”(意即副詞作狀語時的語義指向)。
2.3 對於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可從以下諸方面去考察:
一、是指前還是指後,即是指向它前面的成分,還是指向它後面的成分?例如:
(1)張三和李四都只吃了一片麵包。
例(1)里的“都”和“只”都是副詞,都是作狀語,但是,“都”指前,即“都”在語義上指向它前面的成分“張三和李四”,而“只”則指後,即“只”在語義上指向它後面的成分“一片麵包”。
二、是指向句內成分還是指向句外成分?某個句法成分在語義上通常指向句內某個成分,例如:
(2)他把餅乾吃光了。
例(2)謂語中心“吃”在語義上指向其施事“他”,補語“光”在語義上指向“吃”的受事“餅乾”,所指都在句內。有時所指也可在句外。例如:
(3)剩下的肉隨隨便便地炒了盤木須肉。
例(3)狀語“隨隨便便地”在語義上是指向“炒”的施事,而這個施事沒有在句中出現。
三、是指向名詞性成分,還是指向謂詞性成分,還是指向數量成分?請看實例:
(4)我只看看。
(5)我沒吃什麼,只吃了個蘋果。
(6)蘋果我只吃了三個。
副詞“只”在例(4)、(5)、(6)中都是作狀語,但語義指向有區別:在例(4)里指向動詞“看看”,在例(5)里指向名詞“蘋果”,在例(6)里指向數量成分“三個”。“只”的語義指向會受語境的影響而所指不同,例如:
(7)我沒幹什麼,只玩兒電子遊戲了。
(8)我沒吃什麼,只吃了一個麵包。
(9)麵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個麵包。
例(7)“只”在語義上指向述賓結構“玩兒電子遊戲”,由於“只”在這裡指向謂詞性成分,所以如果將名詞性賓語“電子遊戲”刪去,說成(10):
(10)我沒幹什麼,只玩兒了。
句子仍然成立,不影響基本意思的表達。例(8)“只”在語義上指向名詞“麵包”,只因為這樣,允許將數詞“一”刪去,說成(11):
(11)我沒吃什麼,只吃了個麵包。
甚至,在一定的語境下,動詞性成分“吃了”都可以刪去,說成(12):
(12)我沒吃什麼,只麵包而已。
例(9)“只”在語義上指向數量成分,所以句中的數量成分“一個”不能刪去,而可以刪去名詞“麵包”,說成(13):
(13)麵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個。
甚至,可以將動詞性成分“吃了”刪去,說成(14):
(14)麵包我吃得不多,只一個。
四、如果是指向名詞性成分,那么它是指向主要動詞的施事,還是受事,還是工具,還是處所,還是別的什麼?例如:
(15)這個坑兒挖淺了。
(16)我挖累了。
例(15)、(16)里的補語“淺”“累”都只能指向它前面的成分,也都只能指向名詞性成分“坑兒”“我”,但二者又有區別,“淺”指向“挖”的受事(嚴格說“坑兒”是“挖”的結果,但也可看作廣義的受事),而“累”則指向“挖”的施事。
五、對被指向的成分是否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前面講到的句中的某個成分在語義上是指前還是指後,是指向體詞性成分還是指向謂詞性成分,等等,從某個角度說,也可以看作是對被指向的成分的某種要求,譬如說,所謂要求指前,也就是說被指向的成分必須在它前面出現;而所謂要求指後,也就是說被指向的成分必須在它的後面出現。不過這裡我們要說的還不是這些,而是指某些特別的要求。舉例來說,副詞“究竟”用在疑問句里作狀語,除了要求所指向的成分必須在它後面出現之外,還要求所指向的成分必須是一個有形的疑問成分。請看:
(17)他究竟去嗎?
(18)他究竟去哪兒啦?
(19)他究竟去不去?
(20)他究竟去了沒有?
(21)他究竟去廣州,還是去上海?
(22)*他究竟去?
例(17)—(22)都是疑問句,但是例(17)—(21)都能說,因為都含有有形的疑問成分——例(17)是疑問語氣詞“嗎”構成的疑問成分“去嗎”,例(18)是疑問代詞“哪兒”,例(19)、(20)是反覆問疑問成分“去不去”和“去了沒有”,例(21)是表選擇問的疑問成分“……,還是……”;而例(22)不能說,因為句中不含有任何有形的疑問成分(疑問句調不是有形的疑問成分)。所指向的成分必須是一個有形的疑問成分,這就是在疑問句中作狀語的“究竟”所特別要求的。
再舉一個例子。副詞“總共”,其特點是在語義上只能指向數量成分,所以它一定要求數量成分與它共現。但它對所指向的數量成分還有特殊要求,那就是必須是一個指明範圍的數量成分,不能是一個不指明範圍的數量成分。例如:
(23)總共招收了一百個學生。
(24)我呀,總共只買了一個西瓜。
(25)他大約總共買了七、八個西瓜。
(26)*他總共買了許多/很多/不少書。
(27)*他總共只買了一點兒蘋果。
例(23)、(24)數量成分表示的都是整數,都指明了數量範圍(即使像例(24)只是“一個”),所以都能說;例(25)數量成分表示的雖是約數,但還是有一個明確的數量範圍,所以也能說。例(26)、(27)則不同,其數量成分“許多”“很多”“不少”“一點兒”都是不能指明範圍的數量成分,所以這兩個句子都不成立。所指向的數量成分必須是一個指明範圍的數量成分,這就是副詞“總共”在語義指向上的特殊要求。
總之,對於句法成分的語義指向可以從多方面去考察。正是通過對某一句法成分語義指向的多方面具體分析,達到解釋、說明某種語法現象的目的。
語義指向分析法的作用
語義指向分析揭示了句法成分在語法上和語義上的矛盾,指明了句法成分之間,特別是間接的句法成分之間語義上的種種聯繫,從而可以比較合理地解釋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之間複雜的對應關係。語義指向分析法的具體作用,大致可從以下幾方面看:
3.1 可以進一步幫助分化歧義句式
歧義句式是客觀存在的。怎樣分化歧義句式?將因歧義句式的性質不同而方法各異。有的可通過層次切分法來加以分化。例如:
(1)發現敵人的哨兵回營房了。
這個句子既可看作是(a)一個主謂句,意思是“那個哨兵回營房了,而那個哨兵發現了敵情”;也可看作是(b)一個非主謂句,意思是“發現了一個敵情,那就是敵人的哨兵回營房了”。這個歧義句就可以用層次切分法來加以分化。請看:
發現 敵人 的 哨兵 回 營房 了 發現 敵人 的 哨兵 回 營房 了
(a)
有的可通過成分定性法來加以分化,例如:
(2)我們不需要進口設備。
這句話既可理解為(a)“我們不需要從國外進口什麼設備”;也可理解為(b)“我們不需要進口的設備”。這個歧義句就不能用層次切分法來加以分化,因為它不管表示哪一種意思,層次切分是一樣的。請看:
我們 不 需要 進口 設備 我們 不 需要 進口 設備
(a) (b)
這個句子之所以會表示兩種不同的意思,只是因為“進口”和“設備”這兩個成分之間的語法關係不同,按(a)意,“進口”和“設備”之間是述賓關係;按(b)意,“進口”和“設備”之間是修飾關係。因此這個歧義句可以通過成分定性法來加以分化。有的歧義句式,層次切分法和成分定性法都無法加以分化,得用變換分析法才能加以分化。例如:
(3)山上架著炮。
這句話既可以理解為(a)“山上有炮架著”,表示存在,表靜態;又可以理解為(b)“山上正在架炮”,表示活動,表動態。這兩種意思既不能用層次切分法來加以分化,也不能用成分定性法來加以分化,因為例(3)不管表示哪種意思,其內部層次構造和語法結構關係都是一樣的。但是這句話可以用變換分析法來加以分化。原來,這個句子不管表示哪種意思,其格式都是:“NPL+V+著+NP”。如按(a)意,它可以變換為(c)“NP+V+在+NPL”(炮架在山上),即:
(a) NPL+V+著+NP(山上架著炮)→(c) NP+V+在+NPL(炮架在山上)
這時,“山上架著炮”與“門上貼著對聯”屬同一句式。而按(b)意,則可變換為(d)“NPL+正在+V+NP”(山上正在架炮),即:
(b) NPL+V+著+NP(山上架著炮)→(d) NPL+正在+V+NP(山上正在架炮)
這時,“山上架著炮”與“外面下著雨”屬同一句式。請注意:(a)能變換為(c),但不能變換為(d);反之,(b)能變換為(d)但不能變換為(c)。正是通過這不同的變換,分化了這一個歧義句式。可是,有的歧義句式,上述三種分析法都不能加以分化。例如:
(4)你別砍壞了。
這個句子,既可以表示(a)“你別把桌子(或別的什麼被砍的東西)砍壞了”,也可表示(b)“你別把刀砍壞了”。這兩種意思無法用上面這三種方法來加以分化,因為無論從層次構造、語法結構關係上看,還是從句式變換上看,表示這兩種意思時都是一樣的,其格式都是“NP+別+V+A+了”。對於這樣的歧義句式就可用語義指向分析法來加以分化,因為補語A(壞)的語義指向不同:表示(a)意時,補語A(壞)在語義上指向V(砍)的受事,如桌子什麼的;表示(b)意時,補語A(壞)在語義上則指向V(砍)的工具,如刀。由此我們就分化了“你別砍壞了”這一歧義句。證明是,如果將其變換為“NP1+別+把+NP2+V+A+了”,那么“把”的賓語NP2可以是受事賓語,如:
(5)你別把桌子砍壞了。
也可以是工具賓語,如:
(6)你別把刀砍壞了。
再舉一個例子(例引自邵敬敏1991):
(7)老張有一個女兒,很驕傲。
這是個複句,它有歧義,它既可表示(a)“老張有一個女兒,他很驕傲”的意思(指老張很驕傲);也可表示(b)“老張有一個女兒,她很驕傲”的意思(指那女兒很驕傲)。層次切分法和成分定性法都無法分化這一歧義句,變換分析法雖然能分化這一歧義句,但手續複雜。當然,我們也可以從省略、隱含或主題鏈等角度去說明其岐義。但是也可以用語義指向分析法來分化,而且比較方便。只需指出後一分句“很驕傲”不同的語義指向就行了。當它表示(a)意時,後一分句在語義上指向前一分句的主語“老張”;當它表示(b)意時,後一分句在語義上指向前一分句的賓語“女兒”。證明是,如果將後一分句的主語補出來,既可以是“老張”,如:
(8)老張有一個女兒,所以老張很驕傲。
也可以是“女兒”,如:
(9)老張有一個女兒,那女兒很驕傲。
總之,語義指向分析法為分化歧義句式又提供了一種新的方法。如果說層次切分法、成分定性法和變換分析法是屬於形式方面的分析方法,那么語義指向分析法則是屬於意義方面的分析方法,二者是互為補充的。
3.2 可以幫助解釋某些句法結構的語法意義
語義指向分析法可以用來幫助解釋某種句法結構的語法意義。舉例來說,“VA了”述補結構(如“洗乾淨了、晾乾了,鋸長了、買大了,挖深了、剪短了”)可以表示兩種語法意義:(a)表示某種結果的實現,如“洗乾淨了、晾乾了”;(b)表示某種預期結果的偏離,如“鋸長了、買大了”。有的“VA了”述補結構,如“挖深了、剪短了”,可以兼表這(a)、(b)兩種意義。例如:
(1)你要我挖的坑兒我已經挖深了,你看這樣行嗎?
你的頭髮,剪短了好看。
(2)你這個坑兒挖深了,得回填些土。
我覺得你的頭髮剪短了,留長一點兒好看。
例(1)里的“挖深了、剪短了”表示(a)義,例(2)里的“挖深了、剪短了”表示(b)義。
現在我們要問:同屬“VA了”述補結構,為什麼有的表示(a)義,有的表示(b)義,而有的能兼表(a)義和(b)義?這當然有多種因素在起作用。首先與A的性質有關。當A為表示褒貶義的形容詞時(我們將這類形容詞記為A1),“VA1了”都只表示(a)義,不能表示(b)義,如“洗乾淨了、搞糟了”;而當A為不表示褒貶義的形容詞時(我們將這類形容詞記為A2),“VA2了”都能表示(b)義,而能不能表示(a)義,這就跟“VA2了”中A2的語義指向有關了。語言事實告訴我們,當A2在語義上指向V本身時(如“走快了、跑慢了、來晚了、來早了、等久了”等),或者當A2在語義上指向V的施事或受事位移的距離時(如“走遠了、坐近了、踢遠了、搬近了”等),都能表示(a)義。試以“來早了”“走遠了”為例:
(3)你來早了,現在牙科掛號不緊張,用不著那么早來。
這次你又走遠了,再往這裡走幾步。
(4)過去他老遲到,經大家批評後,最近他來早了。
她慢慢地走遠了,消失在人群之中了。
例(3)里的“來早了”“走遠了”都表示(b)義,例(4)里的“來早了”“走遠了”就都表示(a)義。而當A2在語義上指向V的施事或受事時(前者如“長高了、養胖了”,後者如“鋸短了、鋸長了、買貴了”),能不能表示(a)義就不一定了(將要受到另外的因素制約)。如“鋸短了”能表示(b)義,也能表示(a)義。例如:
(5)這一根竹竿兒鋸短了,只好報廢了。(表示(b)義)
(6)那幾根竹竿兒已按你的要求鋸短了。(表示(a)義)
可是像“鋸長了、買貴了”就只能表示(b)義,不能表示(a)義。例如:
(7)那根竹竿兒鋸長了,還得鋸掉三公分。
(8)你的衣服買貴了。
3.3 可以幫助說明某種語言單位具備不具備某種語法功能的規律
語義指向分析法也可以用來解釋某種語言單位具備不具備某種語法功能的具體規律。舉例來說,“動詞+結果補語”的結構(一般簡稱為“述結式”或“動結式”)有的能帶賓語,有的不能帶賓語,其規律何在?當然這也有多種因素在起作用。結果補語的語義指向就是其中的一種因素。(李小榮1994)語言事實告訴我們,由及物動詞充任結果補語的述結式(如“聽懂、學會、喝剩、跑丟(了)”等)都能帶賓語。例如:
(1)小張聽懂了大娘的話。
(2)我只學會了兩齣戲。
(3)他們喝剩了一瓶酒。
(4)弟弟跑丟了一隻鞋。
而由非及物動詞(包括不及物動詞和形容詞)充任結果補語的述結式能不能帶賓語就跟結果補語的語義指向有關。具體情況大致如下: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述語動詞的施事,這種述結式不能帶賓語,如“唱紅(了)、哭傻(了)、走熱(了)、變乖(了)”等都不能帶賓語;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述語動詞本身的,這種述結式也不能帶賓語,如“抓晚(了)、打重(了)、走早(了)、住長(了)”等都不能帶賓語;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述語動詞所表示的行為動作的工具的,這種述結式能帶賓語,所帶賓語限於工具賓語,如“撬折(了)、砍鈍(了)、哭啞(了)”等都能帶工具賓語(也只能帶工具賓語),例如:
(5)他一連撬折了兩根木棍。
(6)不會砍的,會砍鈍刀。
(7)小心哭啞了嗓子。
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述語動詞所表示的行為動作的處所的,這種述結式也能帶賓語,如“擠滿(了)、搜遍(了)、跑遍(了)”等都能帶賓語,例如:
(8)教室里擠滿了聽講的人。
(9)公安人員搜遍了他的住處。
(10)我跑遍了北京城都沒有買著適合他穿的西服。
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補語本身所直接說明的主體的,這種述結式也都能夠帶賓語,如“吃圓(了)、叫醉(了)、哭濕(了)”等都能帶賓語,例如:
(11)那馬一匹匹都吃圓了肚子。
(12)一聲“魯老”叫醉了魯風的心。
(13)她哭濕了枕頭。
如果補語在語義上指向述語動詞的受事的,那么這種述結式有的能帶賓語,有的不能帶賓語(至於什麼情況下能帶,什麼情況下不能帶,這另有規律,這裡不細說了)。
3.4 為解釋某些語法現象提供了一種新的角度
語義指向分析法也為解釋某些語法現象提供了一種新的角度。請先看實例:
(1)到底我去哪裡好呢?
(2)到底誰去北京好呢?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例(1)句首狀語“到底”可移至主語“我”的後邊,說成(3):
(3)我到底去哪裡好呢?
可是,例(2)句首的狀語“到底”則不能移至主語“誰”的後邊,我們不能說:
(4)*誰到底去北京好呢?
這為什麼呢?我們怎樣來解釋這一現象呢?運用語義指向分析法可以很好解釋這一現象。要知道,副詞“到底”跟“究竟”一樣,在疑問句中作狀語時,在語義指向上有兩個特點,一是它在語義上所指向的成分必須是一個有形的疑問成分,二是它在語義上只能指向它後面的成分,不能指向它前面的成分。顯然,例(1)、(2)、(3)符合狀語“到底”的語義指向特點的要求,“到底”所指向的有形的疑問成分(“哪裡”或者“誰”)不管是在例(1)、(2)還是例(3)里,都在“到底”的後邊;而例(4)不符合“到底”語義指向特點的要求,因為在例(4)里,“到底”所指向的疑問成分“誰”跑到“到底”的前面去了,所以例(4)不能成立。(參看邵敬敏1990a)
再譬如說,“吃(了)他一個蘋果”,這是一個單賓結構(帶領屬性定語“他”的偏正結構“他一個蘋果”作“吃(了)”的賓語),還是一個雙賓結構(“他”為與事賓語,“一個蘋果”為受事賓語)?語法學界意見不一。語義指向分析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角度。語言事實告訴我們,漢語中有一些副詞在語義上可以或者只能指向數量成分,前者如“只”,後者如“總共、一共”,例如:
(5)只吃(了)三個蘋果[“只”在語義上可以指向“三個”]
(6)總共吃(了)三個蘋果[“總共”在語義上只能指向“三個”]
(7)一共吃(了)三個蘋果[“一共”在語義上只能指向“三個”]
但有條件,“只、總共、一共”它們所指向的數量成分只能直接處於賓語位置(如例(5)—(7))或者直接受它們修飾(如“只三個”“總共三個”“一共三個”),而不允許數量成分前有限制性定語(包括領屬性定語)。下面的說法都站不住:
(8)*只吃(了)紅的三個蘋果|*只吃(了)他的三個蘋果
(9)*總共/一共吃(了)紅的三個蘋果|*總共/一共吃(了)他的三個蘋果
(10)*只紅的三個蘋果|*只他的三個蘋果
(11)*總共/一共紅的三個蘋果|*總共/一共他的三個蘋果
例(8)—(11)之所以站不住,就因為數量成分前面有限制性定語。注意,例(8)、(10)“只”如果不是指向數量成分,而是指向作定語的名詞性“的”字結構“紅的”“他的”,那么句子能成立。現在讓我們回過頭來再看“吃(了)他三個蘋果”。如果我們在動詞“吃”的前面加上“只、總共、一共”這些在語義上可以或者只能指向數量成分的副詞,則下面的說法都能成立:
(12)只吃(了)他三個蘋果
(13)總共吃(了)他三個蘋果
(14)一共吃(了)他三個蘋果
很明顯,例(12)—(14)里的“只、總共、一共”都能在語義上指向數量成分“三個蘋果”,可見這些句子裡的“他三個蘋果”不能看作是偏正結構。由此也就通過語義指向分析說明了把“吃(了)他三個蘋果”分析為雙賓結構是比較合理的。這裡我們需要附帶說明,例(12)里的“只”在語義上既可指向數量成分“三個蘋果”,也可指向“他”,而這一點跟“只”在典型的雙賓結構中的語義指向是完全平行的,請看:
(15)只給(了)他三個蘋果
例(15)里的“只”在語義上也是既可指向作為受事賓語的數量成分“三個蘋果”,也可指向作為與事賓語的“他”。
語義指向分析也為同義副詞的辨析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角度。周小兵(1991a)就曾從語義指向的角度較好地辨析了表示限定的“只”和“就”的異同。
3.5 我們看重語義指向分析還在於它能為我們提出一些新的研究課題,引起我們思考,從而有助於開闊語法研究的思路,將語法研究引向深入。
副詞的語義指向問題就很值得研究。從語法功能看副詞比較單純,它只能作狀語,但是它在句中的語義指向卻極為複雜。(參看渡邊麗玲1991)有的只能指後,如“剛、挺”等;有的只能指前,如“互相、一律、一概”等;有的則既能指前,也能指後,如“都、全、分別”;有的只能指向謂詞性成分,如“親自、悄悄、漸漸”等;有的只能指向名詞性成分,如“互相、一塊兒”等;有的只能指向數量成分,如“總共、一共”等;有的既能指向謂詞性成分,也能指向名詞性成分,還能指向數量成分,如“只”;有的在語義指向上有特殊要求,如前面舉到的“究竟、到底、總共”等。單是副詞的語義指向問題就可為我們提出許多研究課題。我們既可以從總體上來研究副詞的語義指向問題,說明副詞在語義指向上的規律,並根據語義指向的不同給副詞分類;我們也可以研究個別副詞的語義指向問題,譬如可單獨研究副詞“只”在語義指向上的規律,說明它在什麼條件下指向動詞性成分,在什麼條件下指向名詞性成分,在什麼條件下指向數量成分,在什麼條件下在語義指向上會出現歧解,怎樣進行分化;再譬如副詞“都”既能指前(他們都來了),也可以指後(他都看些不三不四的書),那么在什麼條件下指前,在什麼條件下指後,如果在語義指向上出現歧解,其規律何在,怎么分化,這都值得研究。
從§1.所舉的實例就大致可以看出補語在語義指向上的複雜性。補語的語義指向問題也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補語在語義上到底能指向哪些方面?造成不同語義指向的內在規律是什麼?造成某個述結式的補語在語義指向上有歧解,其條件是什麼?這也都值得研究。
狀語的語義指向問題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張力軍(1990)曾對由狀態形容詞充任的狀語作了研究,他試圖揭示造成這種狀語不同語義指向的規律。他的研究雖尚有不嚴密之處,但給人以啟迪。漢語中的狀語有多種類別,每一種狀語在語義上都不可能只指向某一個成分。怎樣探討各種狀語造成不同語義指向的內在規律?怎樣根據不同的語義指向給所充任的詞語分類?這也是新的研究課題。再有,狀語在語義上可指向句內成分,也可指向句外成分。在什麼情況下指向句內成分,在什麼情況下指向句外成分?這一問題的探討對研究句法成分的省略也將會給以啟迪。
再譬如說,上文曾說到,語義指向分析所考慮的問題之一是指前還是指後(參看§2.3)。這也可以引起我們去思考很多問題:為什麼有些副詞(如“究竟”“到底”等)一定指後呢?為什麼有些副詞(如“互相”“一概”等)只能指前呢?這指前指後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其中有無規律可循?
以上也還都是舉例性的,毫無疑義,這些研究都將會把語法研究引向深入,而且它很可能會幫助我們揭示出一些意想不到的語法規律。
產生背景
語義指向分析產生於中國八十年代。胡樹鮮(1982)在《兩組副詞的語義特點及其多項作用點》一文中已有萌芽。文章並沒有用到“語義指向”這一術語,但文章所謂的“作用點”大致相當於語義的指向。沈開木(1983)在《表示“異中有同”的“也”字獨用的探索》一文中首次提到了語義關係上的“指向”。我們知道,如果沒有上下文語境,“也”可有“多項指向”。文章總結了“也”字“多項指向”優先順序的規律:“也”字指向前面的比較項而產生的潛在義排在先,指向後面的比較項而產生的潛在義排在後;如果都指向前面的比較項,那么“也”字指向全句修飾語、主語、狀語(或小主語)而產生的幾個潛在義,形成一個順序,離“也”字越近越領先;如果是指向後面的比較項,那么“也”字指向動詞、賓語而產生的潛在義的先後將是“賓先於動”。但是,文章也還沒有完整地使用“語義指向”這一個術語。第一次完整使用這一術語的,是劉寧生(1984),他的文章標題就是《句首介詞結構“在……”的語義指向》,在文章中,他分析了由“在”組成的介詞結構在句首時的語義指向,指出“在……”在句法上分析為全句修飾語,但是它的語義指向並不一致,可以指向謂語(如“在您門口我們揀著她丟的一塊手絹。”),也可以指向主語(如“在掌聲中,第一個走進來的是藍東陽。”)。在這之後,在語法分析中運用語義指向分析的文章就多起來了,重要的如馬希文(1985)、邵敬敏(1990a.b.)、陸儉明(1990)、張力軍(1990)、周小兵(1991a)、李小榮(1994)、瀋陽(1994)等。
語義指向分析產生於中國大陸八十年代,這不是偶然的。在八十年代初,著名的語言學家朱德熙先生在一次小型沙龍座談會上帶著開玩笑的語氣說了這么一段話:“語法研究發展到今天,如果光注意形式而不注意意義,那只能是廢話;如果光注意意義而不注意形式,那只能是胡扯。”這段話發人深思,同時也表明中國語法學界已深深意識到語法研究必須走形式和意義相結合的路子。我們知道,從1898年《馬氏文通》誕生到本世紀50年代初,漢語語法研究基本上是在傳統的間架里進行的。傳統語法學導源於古代希臘的傳統語法的體系,按這套體系,分析語法的標準是純意義,而不注重形式。50年代開始,美國描寫語言學的理論與方法開始逐步影響中國語法研究,先後出現了一批成功運用美國描寫語言學分析原則和方法的論著。但是也有副作用,那就是又出現了只注重形式,而不考慮意義的傾向。但是我們知道,語法研究的最終目的是要探求清楚形式和意義之間的對應關係——什麼樣的意義用什麼樣的形式來表達;反之,什麼樣的形式可以表示什麼樣的意義。顯然,要實現這一目的,單純作意義分析,或者單純作形式上的結構分析,那都是不行的,而必須走形式和意義相結合的道路。率先走形式和意義結合之路的是朱德熙先生。朱先生在1978和1979年相繼發表的《“的”字結構和判斷句》、《與動詞“給”相關的句法問題》都貫徹了形式和意義結合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朱德熙(1980)提出了顯性語法關係(overt gammatical relations)和隱性語法關係(covert grammatical relations)這兩個概念,朱先生指出,“所謂顯性語法關係指的就是通常所說的主謂、述賓、偏正等結構關係”,“隱性語法關係是隱藏在顯性語法關係後邊的潛在的語法關係”。例如“出租汽車”,既可看作名詞性結構,又可看作動詞性結構。作為名詞性結構,“出租”和“汽車”之間是修飾和被修飾的關係,可是在這種關係背後還存在另一種關係,即動作和受事的關係。作為動詞性結構,“出租”和“汽車”之間是述語和賓語的關係,同時二者之間仍然存在著動作和受事的關係。朱德熙先生強調指出,“‘述語—賓語’和‘動作—受事’並不是同一種關係”。同年,陸儉明(1980)則作了更加明確的說明:“在語法研究中,應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即句子成分之間總是同時存在著兩種不同性質的關係——語法結構關係和語義結構關係。我們所說的語法結構關係就是指主謂、述賓、述補、偏正、聯合等結構關係;我們所說的語義結構關係是指諸如動作和動作者、動作和受事者、動作和工具、動作和處所、事物和性質、事物和質料以及事物之間的領屬關係等。”“這兩種同時並存而性質不同的關係總是同時影響著句子意思的表達。”很顯然,在語法研究中樹立形式和意義結合的觀點、樹立句中有兩種並存的語法關係的觀點,這都將使我們關於語法的靜態描寫更加完美圓滿。我們高興地看到,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發表的有關漢語語法研究的優秀論文都很好地貫徹了形式和意義相結合的原則。語義指向分析正是在這樣的研究背景下產生的。它的產生將有助於語法研究更好地貫徹形式和意義結合的原則。
語義指向分析法的產生也受到菲爾墨(C.J.Fillmore)格語法(Case Grammar)理論的影響。我們知道,菲爾墨所說的“格”是指名詞(包括代名詞)與動詞(包括形容詞)之間的及物性關係,其形式標誌是介詞或語序。菲爾墨的格語法理論是為糾正當年喬姆斯基轉換生成語法理論上的缺陷而提出來的,但是對描寫語法學來說也有借鑑作用,特別適用於漢語語法研究。眾所周知,漢語語法特點之一是缺乏形態,注重意合(parataxis),相關的句法成分之間往往包含著較大的語義容量和複雜的語義關係而基本上無形式標誌。例如,下面所舉的都是述賓結構(述語都由“吃”充任):
吃蘋果 吃食堂 吃大碗 吃老本
但是述語與賓語之間的語義關係,則各不相同:“吃”和“蘋果”之間是動作和受事的關係,“吃”和“食堂”之間是動作和處所的關係,“吃”和“大碗”之間是動作和工具的關係,“吃”和“老本”之間則是動作和憑藉的關係。而這種語義關係上的不同並無任何形式標誌。這樣,就漢語來說,說明某個句法結構是主謂關係或述賓關係,這當然需要,但僅僅做到這一步是不夠的,還必須說明主謂之間或述賓之間複雜多樣的語義關係。這正如呂叔湘先生(1979)曾指出過的,如果動詞謂語句里出現一個或幾個名詞,它們跟動詞的語義联系是多種多樣的,這種語義联系決定它們在句子裡的活動方式,因此僅僅把這個表為賓語,把那個表為主語,這是不夠的,還必須查考這樣的名詞同時可以出現幾個,各自跟動詞發生什麼樣的語義联系,等等。顯然,“格”理論適應了這個需要。所以“格”語法理論自1980年介紹到我國來以後,就立刻引起漢語語法學界和計算語言學界的興趣,並加以吸收,來研究漢語中名詞與動詞之間的語義格。“格”理論確實能解釋不少語法現象。例如:
(1)這批圖書送北京大學。
這是一個有歧義的句子。對於這樣一個歧義句式,當然我們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如變換分析法)來加以分化,但是用“格”理論來分化、說明這一歧義句,不僅比較簡便、清楚,而且比較深刻。原來,例(1)所以有歧義,就因為“北京大學”既可看作“送”的與格(Dative),又可看作“送”的終點格(Goal)。證明是,當“北京大學”為“送”的與格時,“送”後可加上“給”,句子可說成:
(2)這批圖書送給北京大學。
而當“北京大學”為“送”的終點格時,“送”後可加上“到”,句子可說成:
(3)這批圖書送到北京大學。
指出這種格關係上的不同,使人們不僅知道例(1)確有歧義,而且明了例(1)所以有歧義的原因(當然跟動詞“送”的不同意義也有關係,這裡不細說了)。
“格”語法理論對描寫語法學來說是有用的,但是也有它的局限性。我們知道,句子裡的語義關係是複雜、多樣的,而“格”語法理論只適用於說明名詞和動詞之間的語義關係,對於其他語義關係,它就無能為力了。“格”語法理論有局限,但它給人以啟迪。正是在“格”理論的影響下,漢語語法研究中開始引進了新的分析手段——語義指向分析,它能適用於複雜、多樣的語義關係。
結束語
語義指向分析的產生進一步擴大了我們的研究視野,推進了漢語語法研究,使語法研究更好地實現形式和意義的結合。
語義指向分析是結合漢語語法研究的實際產生的,但我們相信,它不僅適用於漢語語法研究,也將適用於其他各種語言的語法研究。
當然,語義指向分析法跟其他任何分析方法一樣,也有它的局限性,那就是它不能解釋某一個句法成分所以會有複雜的語義指向的原因。這又需探求新的分析方法來加以補充。
研究上的突破往往有賴於研究方法,包括分析方法的革新。分析方法的發展總有它深刻的內在和外在的原因。就內在原因說,每一種分析方法的產生都包含著革新的因素,但每一種分析方法又都有它的局限性,正是這種局限性,促使人們去探求新的分析方法。就外在原因說,那就是研究本身的需要,新的分析方法的產生正是適應了這種研究的需要。我們期待著在未來的漢語語法研究中句法分析方法能有進一步的發展。
語義指向分析八十年代初就開始運用了,但至今未見有人對它進行全面的評論。本文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在本文寫作過程中,沈開木先生和邵敬敏、周小兵、郭銳等諸位給了我很多幫助,張敏和徐傑在看了本文的初稿後提出了寶貴的意見,謹在此一併深致謝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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