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宗利

詹宗利

詹宗利,男,漢族,1969年7月出生,廣西博白縣人,1998年7月參加工作,本科學歷。曾任陸川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6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詹宗利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博白縣
  • 出生日期:1969年7月
人物事件,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18年6月29日,據玉林市紀委監委訊息:經玉林市紀委監委對陸川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詹宗利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詹宗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詹宗利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紀律意識淡薄,貪慾膨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特別是大部分違紀違法事實發生在黨的十九大之後,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玉林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詹宗利開除黨籍處分;由玉林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13日,陸川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詹宗利受賄案在福綿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是玉林市監察委員會首例採取留置措施後移送法院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被告人詹宗利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庭上,詹宗利當場表示認罪服法,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查,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宗利利用擔任陸川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建設用地出讓的拍賣業務、石場的年審、採礦許可證的延續、辦理公司工業用地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夥同被告人詹德強共同收受李某某、國某某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154萬元,並單獨收受相關石場老闆、石場管理人、礦業公司股東等人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30萬元。
福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宗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及其他單位謀取利益,收受李某權等2人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154萬元、胡某等5人送的好處費總計人民幣3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詹宗利涉案數額為人民幣184萬元,屬於受賄數額巨大,綜合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到案後坦白、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和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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