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是由人事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2005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13日
  • 發布單位:人事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發文字號:國人部發〔2005〕56號
辦法原文,通知檔案,

辦法原文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在工程設計單位長期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 , 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 職業道德行為良好 , 身體健康 ,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職、在編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 , 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環保專業工程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 年齡在 70 周歲 ( 含 ) 以下 , 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 、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環保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 5 年 ;
2 、環保專業專家委員會成員並受聘擔任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及命題工作。
(四)具備下列條件 1 或條件 2, 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 、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職業年限 :
①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 ; 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0 年。
② 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0 年 ;1979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5 年。
③ 1978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25 年 ;1973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 年。
④ 1970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 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工作滿 30 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
①擔任環保專業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 , 完成達到“環保專業工程設計項目規模表”(附表 2)中的大型工程項目 2 項及以上 , 或大型工程項目 1 項和中型工程項目 3 項及以上 , 或中型工程項目 6 項及以上的環保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 , 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 , 負責環保專業技術工作滿 5 年。
③在具有乙級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中 , 擔任總正程師職務, 負責環保專業技術工作滿 7 年。
2 、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環保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 15 年 , 達到本辦法 (2)“技術業績和資歷” 中第①項規定的業績 , 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環保專業)或本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或獲得 2 項及以上省部級環保專業優秀工程設計、本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登記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提出考核認定申請 , 其中國家環保總局所屬的甲、乙級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申請 , 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總局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工程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查 , 提出審查意見 , 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 , 送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審核。
(三)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審核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送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四)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將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報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三部門對審核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覆核,將覆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 ,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和人事部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 , 委託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總局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的意見函。
(二)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 3)。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 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 獲獎證書, 單位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 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 , 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
(四)獲獎者應附有效證明 , 即獎狀、個人證書或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員名單。對獎項未頒發個人證書或未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 , 應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原始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獲獎項目主要圖紙圖簽的複印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五)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審查、複審工作 , 簽署審查、複審意見後,將全部申請人員材料送環保工程專業專家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執)業資格的人員 , 一律不得申報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 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工作 。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查、複審時 , 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執)業資格的人員 , 一律不得申報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 認真做好申報、審查和複審工作 。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查、複審時 , 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通知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環保局(廳),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 我們制定了勘察設計行業《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 現印發給你們 , 請遵照執行。
附表: 1. 註冊環保工程師新舊專業參照表
2. 環保專業工程設計項目規模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人事部
建設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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