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訪分離制度

訴訪分離制度

為解決信訪渠道入口過寬的問題,浙江、廣東、山東等地在省《信訪條例》中新增“訪訴分離”為信訪工作原則,即按照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嚴格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訪分離
訴訪分離的定義,訴訪分離的實質,訴訪分離的提出背景、原因,分類處理的定義,

訴訪分離的定義

為解決信訪渠道入口過寬的問題,浙江、廣東、山東等地在省《信訪條例》中新增“訪訴分離”為信訪工作原則,即按照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嚴格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涉法涉訴事項不予受理,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有關政法機關提出。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尊重政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結論。落實訴訪分離原則,將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式的工作方式,可以更好地運用法治方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以信訪終結代替司法終結,實現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訴訪分離的實質

實施訴訪分離,不是限制信訪人的權利,而是要改變經常性集中交辦、過分依靠行政推動、通過信訪啟動法律程式的工作方式,把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綜合運用法治的方式來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訴訪分離的提出背景、原因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訴訟與信訪交織、法內處理與法外解決共存的狀況不斷湧現,少數民眾“信訪不信法”、“棄法轉訪”、“以訪壓法”等現象比較突出。涉訴信訪問題日益成為影響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因素,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涉訴信訪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實現涉訴信訪法治化,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
“信訪制度改革提升民眾法律意識”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鬱林認為,此次涉訴涉法信訪制度改革,實質上是涉訴涉法信訪程式和強化糾錯方式上的重大變革。以往,涉訴涉法信訪上訪民眾有冤錯案件、瑕疵案件不知道去哪裡上訪,出現了信訪部門、政法部門多頭上訪的現象。上訪民眾和辦理信訪事項的政法機關都浪費了很大的成本。上訪民眾會浪費時間、精力、金錢等成本,政法機關會在處理時增加時間、政務成本,信訪事項的辦理也會因此出現效率不高的問題。訴訟與信訪分離後,無論對上訪民眾還是政法機關,都會減少程式,節約成本,辦理的效率也會提升。民眾之所以上訪,是因為所經歷的案件大多數存在司法不公的問題,因此如何在改革過程中強化糾錯方式尤為重要。此輪改革通過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上級政法部門審查監督、倒查追責機制強化了糾錯方式,這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將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涉訴涉法信訪制度改革實際上是行政信訪方式逐步退出司法領域,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提升民眾的法律意識。

分類處理的定義

為了解決行政程式和信訪程式混同的問題,各地新增“分類處理”為信訪工作原則,即行政機關要根據民眾投訴請求的性質,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將法律明確規定有行政救濟渠道的事項分別導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監察等行政程式辦理,給當事人以應有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行政機關要強化對民眾信訪投訴請求的甄別,按照法定途徑分門別類地啟動法律救濟程式,發揮各種法定途徑的應有作用,而不能“鬍子眉毛一把抓”、濫用信訪程式,用信訪程式代替行政程式,剝奪當事人法定救濟權利。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對行政機關啟用行政程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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