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經歷,案情詳述,濫用職權,掩蓋事實,以權謀私,犯罪證據,犯罪事實,所涉公司,懺悔錄,認識錯誤,承擔責任,犯罪根源,主要教訓,
人物經歷
許運鴻在擔任寧波市委書記期間,徇私瀆職,支持和縱容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違規經營。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及經營虧損總額達人民幣11.97億元。期間,許運鴻之子許斌先後收受江東營業部負責人吳彪所送人民幣14萬元、港幣12萬元、美元2.5萬元及勞力士手錶一塊。
許運鴻還施加壓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寧波日報社購買港商鐘聖宏投資興建的寧波華宏國際中心大樓,此樓因存在質量問題,無法交付使用引發糾紛,嚴重影響了寧波日報社工作,並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許運鴻之子許斌先後收受鐘聖宏人民幣105萬元,價值人民幣85萬元的別墅一幢以及勞力士等名牌手錶三塊,可寧波日報社至今也沒有搬進新樓,每年還要支付購樓貸款的利息。
在任職期間,許運鴻還要求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給寧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現五洲公司因資不抵債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至今為止,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對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萬元人民幣和540萬美元的貸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單位的767萬元借款僅收回人民幣17萬元。其間,許運鴻妻子傅培培及兒子許斌還先後收受五洲有限公司總經理胡教華所送人民幣450多萬元。
中紀委處理情況
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建議中央全會撤銷許運鴻的中央候補委員職務,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並建議依照法律程式,罷免許運鴻寧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職務。鑒於許運鴻的有些問題涉嫌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審查。
審判結果
10月17日上午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認為,許運鴻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判決依據法律條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97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397條第二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945年5月生,江蘇高郵人,大學文化程度。工程師。
1963年入同濟大學城建系學習。
197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杭州市政工程處施工員,建設局技術員,城建局辦公室副主任、副局長、黨委委員。
1981年任杭州市中東河綜合治理總指揮部副總指揮兼工程處處長。
1983年後,任杭州市城市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副主任、主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
1986年任中共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常務副市長。
1990年後,任浙江省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3年後,任浙江省副省長兼省計委主任、黨組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中共寧波市委書記,寧波市代市長、市長。
1995年至1999年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上撤消其中央候補委員職務。
案情詳述
濫用職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2000)杭檢刑訴字第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運鴻犯濫用職權罪,於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0)浙法刑他字第10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馬守忠、檢察員張哲峰、代理檢察員宗昊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運鴻及其辯護人王俊民、周偉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4月,時任中共寧波市委書記、市長的被告人許運鴻,違反國家有關檔案規定作出錯誤指示,致使原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越權批准設立的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未按規定撤銷,卻掛靠於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該公司江東營業部名義繼續從事金融活動。1995年下半年,該營業部總經理吳彪為解決獨立融資權等問題,多次通過被告人許運鴻之子許斌做工作,請被告人許運鴻予以關心、支持。後被告人許運鴻明知寧波金鷹集團總公司存在著違規經營等嚴重問題,仍要求有關人員幫助解決獨立融資權問題,並促使中國建設銀行寧波市信託投資公司轉讓給江東營業部等單位,還提議吳彪擔任新組建的寧波東海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掩蓋事實
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期間,寧波市有關部門在多次審計、檢查中發現並指出江東營業部存在嚴重問題,被告人許運鴻得知後卻掩蓋事實真相,要求有關部門繼續予以支持。1997年11月,原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致函寧波市委、市政府,要求對江東營業部的嚴重問題採取措施加以解決,被告人許運鴻卻消極對待。在被告人許運鴻的支持和縱容下,江東營業部長期違規經營。截止1997年11月,資產損失及經營虧損達人民幣11.97億元。
1996年6月,被告人許運鴻應許斌及秘書陳飛龍要求,多次批示、督促寧波日報社購買寧波華宏置業有限公司投資興建的華宏國際中心大樓。寧波日報社迫於被告人許運鴻的壓力,於1997年10月與華宏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總售價為人民幣1.8億餘元的購樓契約,並支付人民幣9000餘萬元的購樓款。後華宏大樓因質量問題無法交付使用而引發糾紛,嚴重影響報社工作,並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以權謀私
犯罪證據
犯罪事實
(1)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發布的甬銀髮字(93)第145號、甬銀髮字(93)第223號 (關於同意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開業的批覆>均證明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是199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事實。
(2)中共中央、國務院證明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要限期撤銷或併入經批准的金融機構的事實;中國人民銀行銀傳(1994)27號、銀髮(1994) 214號證明對越權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類信託投資公司要求一律撤銷的事實。
(3)證人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原行長孫茂本、原副行長嚴惠芳、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原行長莊天聞和吳彪等人的證言及〈市長專題會議紀要>、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甬銀復字(1995)第120號、銀金管字第7133號許可證書、江東營業部營業執照等書證均分別證明被告人許運鴻違反國家有關檔案規定,提出了“能保則保,能不撤就不撤”的錯誤主張,致使原寧波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未按規定撤銷,而掛靠於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並以該公司江東營業部名義繼續從事金融活動的事實。
(4)證人被告人許運鴻原秘書陳飛龍及吳彪、許斌的證言分別證明吳彪為解決獨立融資權等問題,找許斌、陳飛龍幫忙及許斌為此向被告人許運鴻說情的事實;證人謝建邦、寧波市原副市長孫炎彪、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原副行長韓沂的證言及金鷹集團整理的(市府領導聽取公司的匯報和講話的報告>均證明被告人許運鴻在金鷹集團為解決獨立融資權問題,發表了“開正門,規正道”的講話,並要求有關負責人設法解決、落實獨立融資權的事實。
(5)證人謝建邦、孫茂本、寧波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瑞祥的證言及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檢查組報送的、寧波保稅區管委會報送的、寧波市審計局報送的甬審金(1997) 35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下發的銀辦函(1997)381號、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發布的甬銀復字(1998)第30號等書證均分別證明在被告人許運鴻的多次過問下,江東營業部等單位得以組建成具有獨立融資權的寧波東海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的事實。
(7)證人寧波市市長張蔚文、戴瑞祥、謝建邦等人的證言及原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向寧波市委、市政府出具的浙銀函(1997)44號、寧波市政府檔案檢閱單均分別證明原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指出江東營業部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問題及嚴重後果,建議法務部門對江東營業部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立即依法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被告人許運鴻接函聽取有關人員匯報後,消極對待,並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事實。
(8)寧波市人民政府、寧波東海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清理江東營業部債權債務工作小組(關於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基本依據、做法和資產損失核定情況匯報>均確認江東營業部合計資產損失和經營虧損總額為人民幣11.97億元的事買。
(9)被告人許運鴻供述在案,所供與前述證據證明的內容基本相符。
所涉公司
許運鴻在擔任寧波市委書記期間,徇私瀆職,支持和縱容寧波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江東營業部違規經營。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及經營虧損總額達人民幣11.97億元。期間,許運鴻之子許斌先後收受江東營業部負責人吳彪所送人民幣14萬元、港幣12萬元、美元2.5萬元及勞力士手錶一塊。
許運鴻還施加壓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寧波日報社購買港商鐘聖宏投資興建的寧波華宏國際中心大樓,此樓因存在質量問題,無法交付使用引發糾紛,嚴重影響了寧波日報社工作,並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許運鴻之子許斌先後收受鐘聖宏人民幣105萬元,價值人民幣85萬元的別墅一幢以及勞力士等名牌手錶三塊,可寧波日報社至今也沒有搬進新樓,每年還要支付購樓貸款的利息。
在任職期間,許運鴻還要求金融機構和有關單位給寧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支持。現五洲公司因資不抵債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至今為止,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對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萬元人民幣和540萬美元的貸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單位的767萬元借款僅收回人民幣17萬元。其間,許運鴻妻子傅培培及兒子許斌還先後收受五洲有限公司總經理胡教華所送人民幣450多萬元。2000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許運鴻有期徒刑十年。
懺悔錄
我是一個在黨組織培養下成長起來的領導幹部。幾十年來,我在“坦途中前進,順利中上升”,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特別是放鬆了主觀世界的改造。現在我深知,幹事業好比爬陡坡,地位越高,責任越大,腳下的路越險峭。我的失敗是在這關鍵的時候,放鬆了,溜坡了。
認識錯誤
我對錯誤的認識和應承擔的責任
在寧波工作的這幾年,由於我在指導思想、具體指導和使用幹部等方面的錯誤,使寧波在經濟上釀成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在隊伍建設上,我毀了一批幹部,帶壞了一大批幹部,這種損失,特別是對廣大幹部情緒的影響,將在今後很長時間內對工作造成內傷;在對外形象上,使黨和政府的威信受到影響。所有這些,使我感到痛心,我負有全局的責任,領導的責任。
由於我自身表率不好、把關不嚴,講私情,導致家屬、子女的“私心”膨脹,鑄成大錯。江東營業部、報社大樓、五州公司“出事”的根源就在這兒,社會上議論紛紛。我很清楚,因為家屬子女的“摻和”,加上我的“私情”,使事情越來越糟。我滿足家屬子女們的要求,並為他們的朋友提供幫助,其目的就是日後這些朋友會以更大的力氣去幫助家屬子女,提供“實惠”。
承擔責任
私心、私慾一旦膨脹,後果不堪構想,我深受其害。家屬子女的私慾膨脹後,他們感到有機可乘、有利可圖,便摸透了我的脾氣,不斷用請、激、煽、騙等辦法,讓我出面為他們“服務”。正如江澤民同志所說,領導幹部首先要管住自己,其次,才是管好配偶子女。我沒有做到,自食其果。這兩年我對家屬子女過於放任,助長他們的優越感、特殊感。我也聽到過民眾議論和社會傳聞,當時僅就事論事地向他們作些盤問,沒有追根,更沒有果斷制止,只講“親情”,失去警覺性,放棄原則性,終成大患。他們的所作所為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我應當對這些社會後果負責。
犯罪根源
我犯錯誤的思想根源和主要教訓
第一,最根本的問題,是放鬆主觀世界的改造,這是我非常深刻的體會,絕不是老生常談。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內因之一是“驕氣”。這幾年,我個人發展非常順利,到了寧波這個改革開放的前沿,又當上了“一把手”,結果“氣盛”則“驕生”,乃至一直不相信自己會犯錯誤。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內因之二是“私心”,也就是忘記了共產黨員的根本宗旨,私心使我在實際行動中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處處“打折扣”、“摻假”,對家庭、對親人想“變通、兼顧”,結果鑄成大錯。
主要教訓
第二,黨內的民主集中制是個“法寶”,沒有執行好民主集中制,是我的又一條重要教訓。對於一個“班子”,特別是對於“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黨內批評和自我批評,營造一個嚴肅、團結、安全的工作環境,是少犯錯誤的重要保證。對我來講,至少會清醒許多。然而在寧波的後兩年,自己過分輕信秘書和身邊的幾個人,以致民主作風不如以往。班子內部、上下之間、同志之間,不同意見聽不到了,不少人不願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監督,同時也就失去了許多提醒和發現問題的機會。
第三,千萬不能放鬆對家庭成員的教育和家庭家務的管理,這也是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十分深刻的教訓。正如江澤民同志指出的:“相當一部分領導幹部,對共產黨人應該如何治家缺乏研究和思想準備,缺乏知識和經驗,歷史上封建官場中的封妻蔭子之類的腐朽思想,農民和其他小生產者治家中的一些落後辦法,在社會生活中有著廣泛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我們有些領導幹部,自覺不自覺地受到一些沾染。”我一遍又一遍地學習這段講話,對我的針對性實在太強了。這方面教訓有兩方面:一是我幾乎不管家、不治家,也不想持家,沒有營造一個好的家風,更沒有一套嚴格的家規;二是社會上種種腐朽思想“乘虛而入”,對我的家屬、子女產生影響、腐蝕,而我卻沒有警覺,把對他們的盲目遷就誤認為是“愛”,結果混淆是非,幫忙添“害”。痛定思痛,承認錯誤、承擔責任、接受教訓、痛改前非,這是我應當有的態度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