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涉外稅收,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最長期限為70年(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三資“企業土地使用實行下列優惠:
(1)在貧困地區投資或舉辦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30-40%;
(2)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15-25%;
(3)對投資經營房地產的企業,土地出讓金優惠10%;
(4)外商投資開發建設城市公用基礎設施以及教育、科技、醫療和其它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土地出讓金優惠40-50%;
(5)外商投資建設交通、能源項目的,土地出讓金優惠20-30%;
(6)對投資進行舊城改造、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包括市區繁華地帶),土地出讓金優惠30%;
(7)凡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費根據用途、地段等,給予優惠。
(8)外商成片開發土地,土地出讓金在3000萬元以上,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按契約分期支付。外商投資企業所使用土地的出讓金,在許昌市區的,以市政府確定的基準地價為標準;在縣(市、區)的,以當地基準地價為標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可以以原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作為股份入股。境內外地國有、集體單位和個人來我市興辦企業的用地,可參照上述條款執行。土地使用期滿,需要續期的,受讓者可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重新簽訂契約。
涉外稅收
(1)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8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依率計征,財政部門按減免比例返還。
(2)從事家、林、牧業投資的外商企業,在免、減稅期滿後,經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30%的企業所得稅。
(3)外商到我市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在免、減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按規定免、減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值總額60%以上的,減半徵收當年企業所得稅。
(5)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企業當年繳納的新增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還給企業。凡繳納農林特產稅的企業,當年新增的農林特產稅全部返還給企業。稅收返還由財政部門返還,返還期為八年。
(6)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國外投資者,如將其獲得利潤在我市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50%;如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外商投資設立的生產性企業免徵土法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及教育附加費。從事教育、科技、醫療等公益性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以上免稅規定外,同時免徵耕地占用稅。
(8)外商投資企業年度發生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
(9)外資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清算後的獎金和其它合法收入可自由匯出境外,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10)國外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的利潤免徵個人所得稅。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科技、提供專有技術所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批准,可以減按10%稅率征所得稅,其中技術地地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財務、金融及外匯管理
(1)外商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
(2)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借貸短期周轉資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貸資金,有關金融機構應予以優先貸放支持。
(3)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現匯帳戶,憑有關憑證可直接辦理與境外的外匯收支業務。
(4)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有困難,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購買境內非國家統一經營和不受出口配額、許可證限制的商品出口。
(5)對外商投資企業,本市保險公司可承辦涉外保險業務。
勞動用工
(1)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定與人員編制,聘用或解聘技術、管理人員,增加或辭退職工,並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2)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確定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獎勵、津貼制度。
投資保障
(1)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減半繳納水資源費。
(2)外商投資企業廠區以外的水、電、氣、熱、道路、通訊等外部配套的建設,按當地國有企業的收費標準計收費用,並給予優先安排。
(3)外商投資企業對亂攤派、亂收費、亂檢查的行為有權抵制,並可向當地有關部門投訴,直至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4)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內外銷比例不受限制。
(5)外商到許昌投資辦企業,屬本市批准許可權內的,在報齊全部檔案、證件後,有關部門一周內完成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