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我市市區(含許昌縣、魏都區、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以下簡稱市區)1396台出租汽車將從2013年9月起將陸續報廢。為有序推進市區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進一步提高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改善市民出行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計程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2012年9月市規委會通過的《許昌市城市公共運輸規劃與線網調整規劃》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從服務城市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安全、便捷、舒適出行的需要出發,適當增加出租汽車,淘汰營運到期、安全隱患大和污染嚴重的出租汽車,更換新能源環保出租汽車,降低駕駛員勞動強度和運營成本,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穩定,樹立良好行業形象。
二、基本思路
(一)切實做到公開透明
本次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實行陽光操作,通過召開更新及新增出租汽車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出租汽車經營者代表參加的出租汽車車型推薦會、出租汽車運價調整聽證會,對新增出租汽車的經營權和出租汽車的稅控計價器進行公開招投標,全過程接受社會、行業和媒體監督。
(二)先報廢后分批有計畫更新
凡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必須強制報廢,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和交回有關營運證件後,再辦理更新手續。在更新過程中,按照省級、市級和公司考核評比先進等級順序優先更新。
(三)積極推進公司化經營
根據《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的通知》(交運發〔2012〕13號)精神,積極推進出租汽車公司化經營,員工化管理,構建乘客、公司、駕駛員三方滿意體制。
新增出租汽車由獲得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公司直接出資購買車輛,實行經營權和產權“兩權合一”,推行班費制,員工化管理,為許昌出租汽車行業樹立公司化經營標桿,引領全市出租汽車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提升。
更新的出租汽車要求各出租汽車公司和出租汽車實際所有人通過協商,採取收購、代管等方式逐步實行公司化經營,淘汰個體制和掛靠制。下一輪出租汽車更新時,對未實行公司化經營的出租汽車,收回其經營權。
出租汽車公司收取的“班費”標準由市發改、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核定。
三、出租汽車更新
(一)更新範圍
按照有關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後應收回,重新配置,為了保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穩定,繼續對根據《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交通局許昌市區(含許昌縣)出租汽車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許政辦〔2005〕104號)要求更新的1396台出租汽車授予新一輪經營權,報廢一台更新一台。
(二)更新條件
本次出租汽車更新須符合下列條件:(1)為原1396台出租汽車的實際所有人;(2)申請人具有許昌市區(含許昌縣、魏都區、許昌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常住戶口或暫住1年以上,且名下只能申請更新一台出租汽車。具備以上兩個條件,且沒有嚴重服務質量問題、未出現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無違法犯罪行為。
不符合條件的,由政府收回經營權,由所屬公司出資更新車輛,實行公司化經營。
(三)更新時間
現有1396台出租汽車已運行8年,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於2014年3月底前陸續報廢,本次出租汽車更新工作自2013年9月開始至2014年3月結束。
(四)更新流程
1.符合本方案更新條件者提出申請,填寫《出租汽車更新申請表》,經所屬公司統一上報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後上報領導小組批准,核發《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
2.出租汽車更新申請者持《出租汽車更新通知書》和車輛報廢手續,按照規定購置車輛,併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入戶;到市計量檢測機構交回舊車計價器及空車指示燈,安裝並調試稅控計價器;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地點統一安裝頂燈、電召等相關服務設施及標識;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3.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車輛和服務設施進行驗收,收回報廢車輛的營運手續,對驗收合格並已辦理《車輛行駛證》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對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核發《從業資格證》和《上崗服務證》後,出租汽車準予從事營運。
四、新增出租汽車
(一)新增數量及投放方式
按照《許昌市城市公共運輸規劃與線網調整規劃》,2015年市區計程車總體規模將達到2200台,在現有出租汽車數量基礎上淨增804台。為穩妥推進出租汽車新增工作,按照“一次招標,分期投放”的方式,2013年年底前、201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三次各投放100台,由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中標公司經營。今後結合《規劃》及市場實際需求,再新增出租汽車時,將面向實行公司化經營的出租汽車公司。
(二)經營權期限
新增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期限為7年,到期後由政府無條件收回。
(三)新增流程
1.通過政府組織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確定新增出租汽車的經營主體,領導小組核發《出租汽車新增通知書》。
2.中標者持《出租汽車新增通知書》,按照規定時間購置車輛,併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入戶,到市計量檢測機構安裝並調試稅控計價器,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地點統一安裝頂燈、電召等相關服務設施及標識。
3.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車輛和服務設施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並已辦理《車輛行駛證》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對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核發《從業資格證》和《上崗服務證》後,出租汽車準予從事營運。
五、車輛要求及選型
(一)車輛要求
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車必須為全新三廂轎車,外型美觀大方,車身金屬漆,真皮座椅,排量1.4升以上,更新車輛市場價格須8萬元以上、新增車輛須12萬元以上,在許昌有4S店,並經出租汽車市場實際檢驗的成熟車型。出廠雙燃料、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國產民族品牌優先(在車型推介選定時可適當增加票數)。
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車必須做到車身顏色、頂燈、電召設施、稅控計價器(具備IC卡刷卡功能且兼容公交IC卡,實現計程車、公車IC卡一卡通)、車公里運價、安全防護網、車內外裝飾“七統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指定設施設備,不得安裝無線對講系統和非領導小組指定設施設備,貼上廣告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准後報工商管理部門批准。否則,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營運證照,責令其停止營運直至整改到位。
(二)車輛選型及購置
舉辦出租汽車車型推介會,汽車經銷商進行出租汽車車型推介,由更新及新增出租汽車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出租汽車經營者代表等共同投票選擇,按得票高低確定4種車型。其中,8—12萬元的車型為3種,12萬元以上的車型1種。鼓勵購置12萬元以上的車型,不受購置比例限制,剩餘的車輛按照三種車型各購置三分之一,由公司統一安排採購,不得對出租汽車加價或減配。
六、配套措施
(一)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確定
根據出租汽車價格及質量,本次更新及新增的出租汽車經營期限確定為:8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6年;12萬元以上的7年。未到報廢年限退出營運的車輛,符合技術標準者,可轉為非營運車輛。
出租汽車經營權系公共資源,歸政府所有,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炒買炒賣、轉讓、出租,否則,政府將無條件收回經營權並按有關規定處罰,車輛由所屬公司或責任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責任。
(二)調整出租汽車運價
市發改物價部門要適時啟動出租汽車運價調整程式,與更新和新增出租汽車工作同步進行,降低出租汽車駕駛員勞動強度,提高其收入水平。
(三)規劃建設出租汽車服務站
市規劃、交通、國土、住建、公安等部門儘快啟動出租汽車服務站規劃和建設工作,並在客流量較大的區域增加出租汽車停車和候車泊位,方便出租汽車駕駛員臨時休息、集中培訓和交流信息,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停車難、就餐難、入廁難”等困難。
(四)加強三輪車管理
在市區主要路段和重要區域設定禁行區,禁止三輪車通行。同時,加大“黑車”打擊力度,維護運輸市場秩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市民、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同時出租汽車也是城市文明的視窗,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各專項工作組。各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團結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順利進行。
(二)加大宣傳力度
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對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的意義、辦法、注意事項等進行全方位、多角度宣傳,發揮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徵求廣大市民意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努力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廣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嚴格落實責任
各成員單位和各出租汽車公司要高度重視出租汽車更新及新增工作,恪盡職守,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切實做好工作銜接、服務保障、政策解釋等工作。對干擾破壞出租汽車更新和新增工作、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城市運輸生產秩序、影響民眾正常出行以及日常運營中屢次違規、管理不到位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或出租汽車公司,收回其經營權,是出租汽車駕駛員的不頒發《從業資格證》;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工作中失職瀆職的相關職能部門嚴格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