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補充辦法

《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補充辦法》是許昌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補充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
為進一步發揮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簡稱互助資金)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企業發展,維護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結合互助資金運行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進一步明確職責範圍
(一)縣(區)政府(管委會)和貸款銀行均為互助資金運行管理責任人。
(二)縣(區)政府(管委會)的責任
1.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審核責任,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人與貸款銀行進行充分對接,對每筆調貸必須確認貸出的時間、金額以及貸款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2.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對資金流向進行全程監督,確保互助資金及時、足額、按原有路徑回歸“資金池”。
3.縣(區)評審機構要建立工作檯賬,全面掌握轄區企業使用互助資金情況,包括正常、逾期以及累計占用資金情況等。
(三)貸款銀行的責任:
1.貸款銀行在出具《告知函》前,必須完成所調貸款的各項審批手續。
2.貸款銀行對所調貸款必須確認貸出的時間、金額以及貸款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3.貸款銀行要對資金流向進行全程監督,確保互助資金及時、足額、按原有路徑回歸“資金池”。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條件
(四)互助資金委貸業務辦理對象為市直及繳納互助資金的縣(區)所轄企業。
(五)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確定重點企業名單,作為互助資金重點支持對象。
(六)企業和銀行在使用互助資金前須先行簽訂貸款契約和擔保契約,並提供契約原件和資金流向全路徑說明各1份作為審批要件。
(七)各縣(區)所轄企業使用調貸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資金池”總額的50%;超出該限額,或逾期額超過出資額2倍且逾期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時,暫緩辦理該縣(區)所有企業的互助資金業務。
(八)對有違約記錄的銀行,原則上不再受理其調貸申請;當違約行為糾正後,經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公室集體研究決定,方可繼續使用互助資金。
(九)對有違約記錄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調貸申請;經確認不是企業責任的,在所使用互助資金本息足額歸還後,經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公室同意,方可繼續使用互助資金。
(十)單個調貸企業(含關聯企業)同時使用互助資金不得超過2筆。
(十一)調貸企業和貸款銀行須按時歸還互助資金,逾期3天以上(含3天)認定違約,逾期30天以上(含30天)認定嚴重違約。沒有違約記錄的銀行和企業,在辦理調貸業務時享有優先權。違約銀行和企業在半年內辦理調貸業務時須嚴格審查,不享有優先權。
(十二)企業使用互助資金逾期30天以上,進入銀行徵信系統;逾期90天以上,經市政府同意適時啟動法律程式;對確認企業蓄意套取、挪用、截留互助資金的,及時啟動法律程式,依法予以打擊和懲治,確保資金安全。
三、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
(十三)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公室每半月召開一次例會,通報互助資金使用情況,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協調推進下一步的工作。
(十四)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負起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每個環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安全高效。
(十五)互助資金使用申報材料須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報送,併合理安排先後順序。申報材料必須在貸款到期前7個工作日報送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公室,以接收日期為準,過期不予受理。
(十六)許昌市企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公室集體研究審核時要做好會議記錄。對會議議定事項,須經貸款銀行分管行長簽字確認,有關各方要認真落實。
四、進一步改進運作模式
(十七)各縣(區)要動態界定使用互助資金的企業範圍,根據轄區內企業發展實際狀況,適時增加互助資金出資數額。
(十八)積極引導、吸納社會資本進入企業發展互助資金池,進一步壯大互助資金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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