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導制

訓導制是中國國民政府時期學校管理學生思想工作的制度。各高等學校均設訓導處,有訓導長和訓導員若干人。1938 年教育部頒布《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綱要》,規定每學級設導師 1 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員擔任。1939 年又規定在中等學校設訓導處或訓導組。

訓導人員負責考查及指導學生思想與行為; 調查及指導學生的團體組織、課外閱讀和參加社會服務的工作;對學生的言行、學業、生活,依據訓導計畫,施以嚴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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