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法律法規(計量法規)

計量法律法規

計量法規一般指本詞條

《計量法律法規》是2011年中國計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司組編寫。本書可供我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計量工作人員使用,也可作為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的參考讀本。

基本介紹

  • 書名:計量法律法規
  • 作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司組
  • ISBN:9787502634414|22524550
  • 頁數:512
  • 出版社:中國計量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9-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 版 次:1
  • 字 數:378000
  • 印刷時間:2011-9-1
  • 紙 張:膠版紙
  • 印 次:1
計量法制,計量要求,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計量法制

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了《計量法實施細則》,從而進一步健全了我國計量法制。 根據國家計量法的規定:國家採取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廢除。
國家通過對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的強制管理,保障量值的準確可靠。計量器具管理包括:①對計量器具製造和修理的管理;②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管理;③對計量器具進口的管理;④對計量器具使用的管理。
計量監督是我國《計量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法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計表監督管理。
我國《計量法》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違反《計量法》的單位或個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些違法行為包括:①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進行製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②製造、銷售未經審查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③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④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申請檢定不合格還繼續使用的;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⑥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
對抗訴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處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當事人如果不服計量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計量要求

通過查閱相關計量法律法規,以及對計量的理解,對計量要求得出如下結論:
一、除了一些極大型企業,可以設立計量檢定室、配備檢定員外,一般企業對於強檢計量器具應送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檢定。
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但對檢定條件及檢定人員的資格有一定要求(具體資格要求見下文)。
三、對於列入59種計量器具目錄,但實際使用不是用於貿易結算等四類領域的計量器具,可不屬於強制檢定的範圍。
四、計量檢定與計量校準有較大的區別,對於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公司可進行計量校準(自校、外校或二者相結合),但對計量校準有要求。

內容簡介

本書為“計量管理實用手冊”的《計量法律法規》分冊,收錄了截止到2010年年底前發布實施的法律1件、行政法規7件、部門規章20件、地方性法規29件和地方政府規章15件。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1984年1月20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1984年3月9日國家計量局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三部分 部門規章
第四部分 地方性法規
第五部分 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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