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開採

計畫開採是國家對某些礦區和某些礦種,實行有計畫的開採,在這些礦區採礦和開採這些礦種,需履行更為嚴格的法律手續,其開採的範圍、種類、數量和方式等受國家計畫的調控。依據中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中國對下列礦區和礦種實行有計畫的開採:(1)國家規劃礦區: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建設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劃定的大中型礦山規劃建設和規劃接替的礦產資源分布範圍的地區。(2)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劃定的,經勘查證實賦藏有數量大或質量好或開發條件優越的,經濟價值高的礦床,但尚未列為國家規劃礦區的地區。

(3)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由於對國家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重要價值,資源儲量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明顯優勢等原因,而按照法定程式審定的,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統一管理,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礦種。在礦區採礦或開採上述礦種,須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履行這一法定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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