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性通令是通令的一種。行政長官發布的對法律秩序沒有增加新的內容,只在內部行政關係中產生下級服從義務,沒有對外界執行的力量的通令。性質上屬於內部行政措施。
包括:(1)解釋法律、法規條文意義的通令。(2)建議下級公務員採取法定範圍內的某種行為的通令。(3)規定機關的辦事程式,不引起外界法律後果的通令。如規定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程式。(4)重申從前已經作出過的決定,要求嚴格執行的通令。如提醒已就防火、防汛問題所作的決定。
解釋性通令是通令的一種。行政長官發布的對法律秩序沒有增加新的內容,只在內部行政關係中產生下級服從義務,沒有對外界執行的力量的通令。性質上屬於內部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