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方案》的通知

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方案》的通知

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方案》的通知(觀府辦發〔2015〕13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方案》的通知
  • 所屬地區:觀山湖區
各相關單位:
《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工作方案》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8月31日
觀山湖區201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
工作方案
根據省市相關檔案要求,2016年新農合個人籌資繳費標準從2015年70元提高到90元,為確保按時完成我區參合率穩定在98%以上的目標要求,讓大多數農村居民享受到新農合制度帶來的實惠,切實做到籌資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實,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新農合制度的實施是確保廣大農村居民病有所醫,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參合率指標要求是貴陽市對各區、市、縣的重要民生指標的考核之一。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成立籌資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各部門協作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確保按規定時限及籌資標準完成籌資任務。
二、籌資標準及完成時間
嚴格執行貴陽市相關通知要求,2016年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籌資時間為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25日。
三、工作要求
2016年籌資工作正值農村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之年,按照全省新農合培訓會議精神,各鄉(鎮、新型農村社區)在開展2016年籌資工作時,根據農村居民自願選擇參合(保),不能重複參加的原則要求,要特別注意農村居民的上門入戶宣傳工作。按照《觀山湖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觀山湖區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觀府發〔2015〕28號)檔案要求,認真對照本單位的職責要求開展籌資工作。
(一)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1. 認真組織各單位切實開展宣傳籌資工作,製作有關宣傳資料,協助並督促各鄉(鎮、社區)切實做到宣傳不留死角,家喻戶曉;
2. 負責協調並解釋有關政策疑問,確保各單位按自身職責完成相關工作;
3. 加強信息溝通,收集匯總各單位籌資進度及具體籌資工作的開展情況,以簡報、信息等形式及時通報工作進度、工作情況,讓各單位切實掌握全區籌資工作動態,為區委、區政府就籌資工作的開展提供決策依據;
4. 按照各單位簽訂的目標責任書要求,負責籌資工作的考核,為兌現籌資工作經費提供依據;
5. 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確保不發生因醫療服務不到位等影響籌資工作的情況發生;
6. 按有關規定,認真核實並劃撥為獨生子女戶等有關計生扶助對象代繳參合費用,確保此類人群百分之百參加新農合。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金嶺、金麥、金源社區服務中心
1. 認真開展籌資工作,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籌資工作任務,確保上清下清;
2. 按照相關檔案精神,創新籌資模式,如在參合民眾辦理新農合報銷時,加強宣傳,最大限度地讓得到報銷的參合人員積極主動繳納相關參合費用;
3. 按有關檔案要求,認真落實民政救助對象、計畫生育扶助等財政代繳對象的統計與核實,確保這些對象能百分之百參加新農合;
4. 抓好邊遠農村居民的宣傳籌資工作,最大限度做到原參合戶整戶參合,避免街道原城鎮居民擠占邊遠農村居民參合(保);
5. 按時報送籌資進度表,及時將籌資工作中好的做法與經驗以簡報形式報告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新農合管理中心。
(三)區民政局
具體負責民政救助對象的核實,切實按相關政策要求予以救助,確保此類人群百分之百參加新農合。
(四)區財政局
具體負責籌資發票的購買與核銷,開展財務督查指導工作,確保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切實按有關檔案執行。
(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梳理並下發各鄉鎮,金源、金麥、金嶺三個新型農村社區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具體名單,便於各鄉(鎮、社區)核實,杜絕重複參合(保)。
四、籌資進度表報送要求
各相關單位於2015年9月30日前要上報一次籌資進度表,2015年10月1日起一周一報籌資進度表(每周一下午3:00前報上周累計籌資進度)至區新農合管理中心。
五、建立籌資工作考核機制
按照《觀山湖區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按參合人數落實人均2元的籌資工作經費。為使此項經費切實發揮相應作用,充分調動各鄉(鎮)、新型農村社區,特別是村支兩委籌資工作的積極性,確保全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貴陽市規定的籌資任務,初步建立以下考核機制。
(一)考核方式
採取次年考核的方式進行,即將2016年完成的籌資工作任務考核兌現2015年的籌資工作經費,以後照此類推。
(二)具體考核辦法
1. 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籌資目標任務,且上清下清的,按照2015年參合數兌現籌資工作經費。
2. 對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籌資任務的,按照2015年的實際參合數計算所得經費予以扣減50%兌現,並在全區通報批評,同時要求必須在上級最終確定的時限前完成籌資任務,若未籌資任務並嚴重影響全區參合率指標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扣減的50%的籌資工作經費不予再補,該扣減經費主要用於對其他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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