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容隱,刑律用語。又稱“親親相隱”。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容忍隱瞞罪行及向犯罪的親屬通風報信,使其隱匿逃避。
刑律用語。又稱“親親相隱”。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容忍隱瞞罪行及向犯罪的親屬通風報信,使其隱匿逃避。比如《大清律例·名例律》規定:凡同罪共居, 若大功以上親屬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隱,以及奴婢、僱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雖泄露其事,通報信息,致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若小功以下親相容隱及泄露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但是,犯謀反、大逆及謀叛之罪者,則不得相互容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