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學規程

視學規程是指北洋政府教育部 1913年1月頒布。共 17 條。規定將全國劃為 8 個視察區域,每區 2人,視察普通教育和社會教育;視察分兩種,定期視察為每年 8 月下旬至次年 6 月上旬,臨時視察依教育總長特別命令行之。視學以畢業於大學或高等師範、任學務職 1 年以上者,曾任師範學校、中學校長、教員 3 年以上者,任教育行政職務 3 年以上者充任。

視察事項為教育行政、學校教育、學校經濟和衛生、學務人員執務狀況、社會教育及其設施、教育總長特命視察之事等;遇與教育法令相牴觸、與部議決定不符及學校教授管理、社會教育設施不妥等,得向主管者表示意見;必要時,得變更教授時間,試驗學生成績,調閱各種簿冊。視察結果隨時報部,視察完畢,除面陳概要外, 應提出年度總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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