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收入

規費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或公共機關為個人或者企業提供某種特定勞務或實施行政管理時,依照有關部門規定向特定對象所取得的特定報償。規費數額,通常有兩個標準:一是報償主義,即以公民從公共機關勞務所得到的利益為準,二是填補主義,即根據公共機關提供勞務所需的費用而定規費的數額。各類規費通常可分為兩類,即狹義規費和廣義規費。其中,狹義規費僅指行政規費和司法規費。

規費收入的發展,

規費收入的發展

北京市的規費收入:
國家對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勞務或履行某些管理職能而收取的手續費或工本費稱為規費。
清代各種較大稅種多附加有常例或陋規,名目繁多,大部分為官吏中飽。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開始創辦建築及修理執照費。規定凡建造或修理各項房屋,須於事前繪出圖紙,附施工說明,呈請工程總局查勘,符合規定及標準者核發執照後方準動工。領取建築及修理執照納費1元,每間房納費1角。未領執照而擅自動工者罰款2至3倍。
民國時期的規費收入內容廣泛,項目繁多,主要為各種名目的行政規費,如:執照費、註冊費、檢驗試驗費、公文閱覽費、抄錄費和其它規費;各種名目的司法規費,如訴訟費、行政訴訟費、不動產登記費、法人登記費、公證費、訴訟事件申請費、律師費、繕狀費、書狀掛號費、法醫檢驗費,還有其它規費如考試規費、各項事業規費等。
民國前期,京兆特區規費收入與其它類似規費的收入項目,如串票費、契紙價等收入項目列入雜收入款下。其收入列入京兆特區國家歲入預算中。京兆特區國家歲入表中,規費收入數額:從民國三年(1914年)至民國十三年(1924年)累計收入為49.01萬元。
民國後期,地方行政事業機構徵收的各項規費均劃歸北平市政府,列入北平市政府預算中。此時期徵收的規費項目大約有如下各項:執照費、營業照單證紙費、車輛牌照檢驗費、汽車司機驗照費、電商登記證書費、婚書證、檢驗牲畜費、樂戶、娼妓等項登記費、伐樹查驗費、妓女檢治費、建築各項單照費、廠商註冊證書費、房地轉移憑單費等。此時期規費收入被列為地方行政收入款下。
民國二十年(1931年),北平市政府歲入概算中,地方行政收入概算數為39.89萬元;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為40.72萬元;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為66.67萬元;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為76.97萬元。民國二十五年(1946年)七月,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財政收支系統法》,對各級政府的規費收入的徵收作了統一的制度規定。
《財政收支系統法》第六章<規費>規定:(一)司法機關、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應依法律之所定。未經法律規定者,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議決,不得徵收之。(二)各級政府所屬下列各種事業機關或組織,對於直接享受其利益者,得徵收規費,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該管最高級行政機關核定,並應經過預算程式,始得為之:1.教育文化事業;2.經濟建設事業;3.衛生治療事業;4.保育救濟事業;5.保全防災事業;6.保健娛樂事業。國小教育、傳染之預防、殘廢之贍給及水、火災患之救濟,不得收費。
此時期,北平市政府年度概算中,將規費收入作為款級科目列出。規費收入中分行政規費與事業規費兩種。其中,行政規費包括註冊規費、登記規費、檢驗規費等項;事業規費包括社會事業規費、衛生事業規費、經濟事業規費等項。北平市政府規費收入: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預算數為 581.64萬元;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為1.88億元(概算數);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規費收入原預算數為2.63億元,追加總數為 3.29億元,合計總數為5.92億元;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規費收入預算數為120億元。
新中國建立後,財政部於1950年8月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規費暫行辦法》規定收取規費的範圍是:凡政府機關發給市民之各種許可證、執照、證書、護照、牌照等,向受益人收取的費用;辦理市民請求發給書、狀、證、照等所需的申請書、保結、表冊等所收取的工本費。規費的收取標準是由各主管部門(包括公安、司法、衛生、公用、民政、工商等),根據有關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業務管理的需要而確定。確定數額大小,是根據政策上獎勵與限制的精神,受益者受益多寡,期限長短及一般與特殊等情況,受益者有無收入,證照工本費多少,手續繁簡等。
1951年,北京市經征的行政規費共有24目、184種。規費收入,由各徵收機關上繳北京市金庫,凡收入較多的,逐日解繳入庫,月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財政局報解一次,收入較少的單位,定期解繳。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各項事業的發展,北京市的規費種類、項目及徵收辦法有了一些變化,北京市徵收規費收入劃分為行政規費、司法規費、公安規費、衛生規費、工商規費五個大類,徵收的主要部門也有所增加。  1957年,北京市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實現,私營工商業,小商販繳納的規費相應減少,收入項目和徵收辦法也有所調整。1957年,規費收入為38萬元,較1955年減少28%。
80年代,隨著法制建設和行政監督的加強以及專業機關業務量的增加,北京市根據國家規定,陸續發布了有關經濟契約、公證、計量標準、民法、商品檢驗等方面一系列法律和法規。各有關部門在執行和貫徹過程中,對規費收入的征管工作有所加強,徵收的項目有所擴大。如公安規費中的車輛牌照費、登記費;司法規費中的訴訟費;工商規費中的國營、集體、大、中、小三種類型企業登記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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