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預算收入

應繳預算收入

應繳預算收入指行政事業單位應上繳國庫或上級單位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由國家核定預算上繳任務的各項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如各項規定收入、生產收入、基本建設中其他收入等等; 二是臨時發生的按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收入,如罰沒收入、追回贓款 (物) 、禮品折價收入、無主款等等。各單位對於已經收到的應繳預算收入,應當按時足額上繳,不得坐支、留用或轉作預算外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繳預算收入
  • 對象:行政事業單位
  • 接受方:國庫或上級單位
  • 本質:收入
內容,範圍,核算,

內容

應繳預算的收入主要包括:
1.事業單位應上繳國家預算的各種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2.未列入預算,但按規定應上繳的各項收入,如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失物變價收入、收回以前年度的經費支出和經費暫存、追回的贓款、贓物變價收入;
3.按規定應上繳的其他收入等。
各單位對於應繳的預算收入.應當按時足額上繳,不得坐支、留用或轉作預算外收入。

範圍

(一)事業收入。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應上繳國家預算的各項事業收入。
(二)規費收入。指按照國家規定,各級公安、司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所發各種證照、簿冊,向有關的個人和單位收取的工本費和手續費、商標註冊費、企業登記費、公證費等。
(三)罰沒收入。指國家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應上繳國庫的各項罰沒收入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收入等。
(四)應上繳國庫的無主失物變價收入。
(五)執法機關和單位追回應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變價收入。
(六)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國庫的各項收入。
各單位對於應繳預算收入,應當依法積極組織收入,按時足額地上繳國庫,不能列入暫存不繳,不得挪用,也不能以任何藉口截留坐支或轉作預算外資金。
各單位收到應繳的預算收入,應存入其他存款帳戶,逐級上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填具“國庫繳款書”集中繳入當地國庫。應繳預算收入原則上按月繳清,年終前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收入全部繳入國庫。

核算

為了核算應繳預算收入,應設定“應繳預算收入”(資金來源類)總帳帳戶,用來核算單位按規定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收方,記應繳數;付方,記已繳數。收方餘額反映應繳未繳的預算收入數。本科目年終繳清後應無餘額。
現將應繳預算收入的核算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例1]追回本單位陳某贓款1500元,根據收款收據,填制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收:應繳預算收入1500
收:庫存現金1500
[例2]將追回的贓款1500元送存銀行,根據有關憑證,填制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收:其他存款1500
付:庫存現金1500
[例3]月終,將本月應繳預算收入1500元繳入國庫,根據有關憑證,填制記帳憑單。會計分錄如下:
付:應繳預算收入1500
付:其他存款1500
應繳預算收入的明細核算,應視收入情況而定。如果業務不多.可不設明細帳。如果業務較多,可採用多欄式明細帳,按具體內容設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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