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責任論

規範責任論,是指西方現代刑法學中關於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認為法律規範是人們社會生活的準則,體現了社會的價值觀念,是引導和評價人們行為的規範,它對符合規範的行為予以肯定,對於違反規範的行為予以否定和譴責。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行為人不顧法律規範的適法期待,而竟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刑法責任的內容除了刑事責任能力和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之外,還應當包括更為重要的要素,這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只有法律能夠期待行為人服從其命令要求時,才可以對其加以非難與譴責,倘若根據具體情況行為人沒有這樣的期待可能性,則法律不能對行為人有規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責任論
  • 外文名:normative theory of culpability
  • 屬性:關於刑法責任內容的一種學說
  • 學科:法律
規範責任論的特色在於,在與法律規範的關係上把握責任。法律規範終究是以對個人的命令、禁止表現出來的;就行為人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夠遵從這種命令、禁止即能夠實施犯罪行為以外的行為時,才是適當的。換言之,為了給予責任非難,僅僅具有故意、過失的心理要素並不夠,還必須能夠期待行為人在具體情況下實施其他適法行為(具有期待可能性),只有在這種場合,才能考慮責任非難。換言之,行為人原本可以不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卻實施了這種行為時,才是值得譴責的。所以,責任的重要內容是,“不應當實施不法行為”的規範性評價(非難)。根據規範責任論的觀點,在具體情況下,即使認定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的心理事實,也存在不能給予非難的情形。規範責任論在與法律規範的關係上把握責任,行為人“不應當實施不法行為”的規範性評價,才是責任非難的真正內容。期待可能性是規範責任論的中心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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