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激活理論是由施瓦茨提出的試圖預測人依據個人規範或社會義務可能去行動的模式。施瓦茨(1977)認為,儘管社會鼓勵某種助人行為,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人都能聽從社會的支配。利他行為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將外部不成文的規範內化為個人的規範、道德義務感、社會責任感、信念與價值觀的結果。不遵循這些內化了的信念行事的人,不僅會受到社會的懲罰,也會受到內心的譴責。個人能否產生利他行為,有賴於其所形成的內化規範的性質(積極的還是消極的),道德義務感的被激活,以及對所付代價和可能產生後果的評估等心理活動。
為了預測人們是否會作出利他行為的決定,施瓦茨設定了四步驟的“利他行為模式”:(1)激活階段,個人開始意識到別人的需要和知覺到自己可以對這種需要採取積極行動;(2)義務階段,喚起一種早已掌握的個人義務感或建構起一種新的義務感;(3)防禦階段,個人打算去幫助時估計捲入的代價,並可能因此否認在這種情境中的責任,這是倒退的一步;(4)反應階段,個人採取行動幫助人或者不採取行動。施瓦茨認為,上述步驟可能是瞬間完成的認知過程,助人者不一定都能清醒地意識到全部四個階段,並往往在確切地認清理由前便作出了助人行動。但要想使利他行為發生,就必須激活道德義務感,其中最重要的兩個因素,在第一階段是對他人的需要與可助行動的意識,在第三階段(後退階段)是傾向於不去否定在該情境下的個人責任感。為了證實這個構想,他採用助人故事結尾續接法來測查被試對他人需要與對本人行動後果的意識以及有無否定責任的傾向,而後請求他們參與實際的助人活動。結果發現,那些對行動後果有高度意識的被試和低責任否定者更可能按其個人規範作出助人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