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該規定共6章31條。

2020年10月29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發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
規定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促銷行為一般規範,第三章 有獎銷售行為規範,第四章 價格促銷行為規範,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內容解讀,一、《規定》的出台背景,二、《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三、《規定》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答記者問,

規定全文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2020年10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紋頌寒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 促銷行為一般規範

第五條 經營船連蘭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漏幾厚付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並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多敬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於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章 有獎銷售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籤、搖號、遊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機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繫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四條淋永定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布兌換規則、使用範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疊祝察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定多箇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酷諒辯背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路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定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價格促銷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構成商業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關於《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構建更加科學系統完備的市場監管規則體系,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規定,制定出台《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最佳化市場環境。

一、《規定》的出台背景

 一是促銷已經成為企業擴大銷售量的重要手段,加強促銷行為規範勢在必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促銷活動日益普遍,促銷手段日益多元,已成為引領市場競爭的新熱點,在今後的市場競爭中仍將是一種重要的經營方式。巨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促銷手段日益多發,影響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強對促銷行為的規範,有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很有必要。
二是促銷已經成為拉動消費新型方式,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迫切。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於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台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複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民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三是市場監管規則需要不斷完善,形成監管合力。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不斷加強市場監管規則整合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我國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原《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難以全面體現上位法新要求,迫切需要梳理、細化具體法律條款,需要制定一部規範促銷行為的專門性規章。

二、《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為持續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貢獻力量。
——堅持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競爭力。以公平公正監管,淨化市場競爭環境,促使企業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推動高質量發展。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消費者權益。順應消費升級趨勢,改善消費環境,釋放消費潛力,推進強大國內市場建設,促進國內大循環。把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任務,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堅持包容審慎,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鼓勵消費新模式新業態在創新中發展、在規範中完善。把規範網際網路促銷活動作為著力點,破解線上消費痛點堵點,提升我國線上經濟競爭力,擴大競爭優勢。
——堅持最佳化整合,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全面梳理規範促銷行為的規定規則,將不同法律法規中關於促銷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規範透明的監管規則,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三、《規定》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適應市場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強市場監管法律規則整合,發揮監管合力,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研究起草《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草案)》。總局堅持開門立法、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廣泛開展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十餘場。先後多次徵求相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企業代表、消費者保護組織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132條。在廣泛吸收各界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
《規定》共六章31條,分別為總則、促銷行為一般規範、有獎銷售行為規範、價格促銷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規定》的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據、基本原則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範,主要對促銷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規範提出明確要求,如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等。還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作為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組織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相關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規則,以及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三章有獎銷售行為規範,對經營者採取有獎銷售方式進行促銷經營行為作出進一步規定。明確了有獎銷售的類別,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將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由原來的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並對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為企業合規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第四章價格促銷行為規範,主要規定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遵守的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明確規定折價、降價的基準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明確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如促銷行為中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對《規定》的實施日期作出規定。

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主要負責人就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主要負責人就《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題1:市場監管總局出台《規定》是基於什麼考慮?與即將到來的“雙11”有沒有關係?
這部《規定》非常重要,將成為今後較長一段時期內市場監管部門規範促銷行為的重要指引。對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提供遵循,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依據。
《規定》的內容涉及不正當競爭、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總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分析,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深入開展研究論證,制定過程嚴謹規範,確保《規定》是一部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規範。
“雙11”等大型集中促銷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特殊時段,成為企業集中開展促銷、全民消費的重要時間節點。雖然《規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雙11”之前公布,有利於進一步釋放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的信號,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氛圍。
 問題2:《規定》主要針對哪些突出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網路消費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重要消費習慣。近年來,網路促銷模式不斷翻新,出現了電商平台“6·18”“雙11”集中促銷、網路“直播帶貨”等新的促銷方式,也催生出許多問題:
一是促銷手段多樣。“進店送”“掃碼送”等不與直接銷售商品掛鈎的新型促銷模式,對傳統監管理念造成衝擊,監管部門在能不能管的問題上存在疑慮。《規定》明確了為了招攬客戶、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有獎銷售規制的範疇。
二是促銷行為不規範、違法促銷還時有發生。比如:“先提價後打折”的虛假打折、欺騙性有獎銷售、使用虛假宣傳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等行為。《規定》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欺詐、虛假宣傳、謊稱有獎、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騙性有獎銷售作出明確禁止規定。
三是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路促銷活動中“紅包”“優惠券”等促銷信息名目眾多,折扣、優惠算法複雜,消費者往往不了解促銷規則,缺乏辨別力,在受到虛假促銷行為的誘惑、欺騙下,容易衝動消費,產生消費糾紛。《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促銷要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問題3:《規定》有什麼亮點?
一是在一部《規定》中融合、細化多部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促銷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法律中有關促銷的行為規範進行梳理,明確法律適用,有助於推進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統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二是明晰權利義務邊界,有利於經營者遵循,有利於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規定》通過“正向指引”加“反向禁止”的方式,既在一般規範中對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守的規範予以明確,又在具體行為章節中對違法促銷方式予以禁止,為經營行為提供指引,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制度依據。
三是結合新的形勢變化對法律規定進行深化細化,化解難點、堵點問題。針對網路促銷中促銷信息不明確、促銷頁面轉瞬即逝、消費者維權難、監管部門查處難等情形,對電商平台開展促銷作出專門規定。一方面規定,平台統一組織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另一方面規定,平台內經營者在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平台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問題4:《規定》出台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會帶來一些什麼影響?
《規定》通過對促銷行為進行規範,不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通過規範促銷行為,使得經營者更多是通過提升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贏得市場和消費者的信賴,而不是通過不正當地刺激、誘導消費者進行不理性消費。《規定》有助於提升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
二是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對不公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維護公平競爭,更大程度上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例如《規定》明確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就是為了防止通過高額有獎促銷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業參與競爭,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三是促進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良性發展。從更深意義上來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消費選擇會倒逼消費模式升級,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更大動力,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問題5: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準備採取哪些措施來貫徹實施好這部《規定》?
《規定》的頒布出台,對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促銷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總局將組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宣傳《規定》,引導經營者知法懂法、自覺守法,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專題培訓,確保《規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預警監測分析。運用大數據技術手段,加大監測預警力度,及時發現、處置苗頭性問題,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準確性。
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準確適用《規定》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嚴懲頂風違法經營者,規範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深入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形成規模打擊震懾效應。
四是加強典型案例曝光和剖析。分批分類曝光典型案例,匯總分析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總結各類案件表現形式和內在規律,給違法違規行為“畫像”,使監管部門、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合規違規形成明確清晰的認識,共同構建合規經營、抵制違法行為的社會氛圍。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本規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機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繫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第十四條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布兌換規則、使用範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定多箇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路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定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價格促銷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構成商業賄賂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關於《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構建更加科學系統完備的市場監管規則體系,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規定,制定出台《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最佳化市場環境。

一、《規定》的出台背景

 一是促銷已經成為企業擴大銷售量的重要手段,加強促銷行為規範勢在必行。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促銷活動日益普遍,促銷手段日益多元,已成為引領市場競爭的新熱點,在今後的市場競爭中仍將是一種重要的經營方式。巨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促銷手段日益多發,影響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強對促銷行為的規範,有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企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很有必要。
二是促銷已經成為拉動消費新型方式,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迫切。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於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台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複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民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三是市場監管規則需要不斷完善,形成監管合力。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不斷加強市場監管規則整合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我國對經營者促銷行為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原《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難以全面體現上位法新要求,迫切需要梳理、細化具體法律條款,需要制定一部規範促銷行為的專門性規章。

二、《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為持續最佳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貢獻力量。
——堅持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競爭力。以公平公正監管,淨化市場競爭環境,促使企業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優勝劣汰,推動高質量發展。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消費者權益。順應消費升級趨勢,改善消費環境,釋放消費潛力,推進強大國內市場建設,促進國內大循環。把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作為市場監管的重要任務,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堅持包容審慎,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鼓勵消費新模式新業態在創新中發展、在規範中完善。把規範網際網路促銷活動作為著力點,破解線上消費痛點堵點,提升我國線上經濟競爭力,擴大競爭優勢。
——堅持最佳化整合,提升市場綜合監管能力。全面梳理規範促銷行為的規定規則,將不同法律法規中關於促銷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細化,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規範透明的監管規則,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三、《規定》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後,適應市場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加強市場監管法律規則整合,發揮監管合力,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研究起草《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草案)》。總局堅持開門立法、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廣泛開展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十餘場。先後多次徵求相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企業代表、消費者保護組織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132條。在廣泛吸收各界意見、反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
《規定》共六章31條,分別為總則、促銷行為一般規範、有獎銷售行為規範、價格促銷行為規範、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規定》的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據、基本原則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二章一般規範,主要對促銷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規範提出明確要求,如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等。還規定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作為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組織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相關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規則,以及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三章有獎銷售行為規範,對經營者採取有獎銷售方式進行促銷經營行為作出進一步規定。明確了有獎銷售的類別,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將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由原來的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並對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的義務進行了規定,為企業合規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
第四章價格促銷行為規範,主要規定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遵守的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或者期限的,應當顯著標明。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明確規定折價、降價的基準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明確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如促銷行為中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賄賂、不正當有獎銷售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對《規定》的實施日期作出規定。

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主要負責人就 《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2號)。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主要負責人就《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題1:市場監管總局出台《規定》是基於什麼考慮?與即將到來的“雙11”有沒有關係?
這部《規定》非常重要,將成為今後較長一段時期內市場監管部門規範促銷行為的重要指引。對規範經營者的促銷行為提供遵循,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依據。
《規定》的內容涉及不正當競爭、價格、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個方面,總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分析,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深入開展研究論證,制定過程嚴謹規範,確保《規定》是一部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規範。
“雙11”等大型集中促銷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特殊時段,成為企業集中開展促銷、全民消費的重要時間節點。雖然《規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雙11”之前公布,有利於進一步釋放規範市場經營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的信號,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氛圍。
 問題2:《規定》主要針對哪些突出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網路消費越來越成為人們的重要消費習慣。近年來,網路促銷模式不斷翻新,出現了電商平台“6·18”“雙11”集中促銷、網路“直播帶貨”等新的促銷方式,也催生出許多問題:
一是促銷手段多樣。“進店送”“掃碼送”等不與直接銷售商品掛鈎的新型促銷模式,對傳統監管理念造成衝擊,監管部門在能不能管的問題上存在疑慮。《規定》明確了為了招攬客戶、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有獎銷售規制的範疇。
二是促銷行為不規範、違法促銷還時有發生。比如:“先提價後打折”的虛假打折、欺騙性有獎銷售、使用虛假宣傳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等行為。《規定》對促銷活動中的價格欺詐、虛假宣傳、謊稱有獎、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騙性有獎銷售作出明確禁止規定。
三是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路促銷活動中“紅包”“優惠券”等促銷信息名目眾多,折扣、優惠算法複雜,消費者往往不了解促銷規則,缺乏辨別力,在受到虛假促銷行為的誘惑、欺騙下,容易衝動消費,產生消費糾紛。《規定》明確了經營者開展促銷要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問題3:《規定》有什麼亮點?
一是在一部《規定》中融合、細化多部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監管執法提供依據。促銷中常見的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定》對相關法律中有關促銷的行為規範進行梳理,明確法律適用,有助於推進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統一和深度融合,提高市場監管執法效能。
二是明晰權利義務邊界,有利於經營者遵循,有利於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規定》通過“正向指引”加“反向禁止”的方式,既在一般規範中對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守的規範予以明確,又在具體行為章節中對違法促銷方式予以禁止,為經營行為提供指引,為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制度依據。
三是結合新的形勢變化對法律規定進行深化細化,化解難點、堵點問題。針對網路促銷中促銷信息不明確、促銷頁面轉瞬即逝、消費者維權難、監管部門查處難等情形,對電商平台開展促銷作出專門規定。一方面規定,平台統一組織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另一方面規定,平台內經營者在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平台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問題4:《規定》出台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會帶來一些什麼影響?
《規定》通過對促銷行為進行規範,不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一是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通過規範促銷行為,使得經營者更多是通過提升商品或者服務質量贏得市場和消費者的信賴,而不是通過不正當地刺激、誘導消費者進行不理性消費。《規定》有助於提升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
二是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對不公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維護公平競爭,更大程度上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例如《規定》明確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就是為了防止通過高額有獎促銷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業參與競爭,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三是促進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良性發展。從更深意義上來講,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一個相互促進的過程。消費選擇會倒逼消費模式升級,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更大動力,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問題5: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準備採取哪些措施來貫徹實施好這部《規定》?
《規定》的頒布出台,對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促銷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總局將組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宣傳《規定》,引導經營者知法懂法、自覺守法,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專題培訓,確保《規定》精神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預警監測分析。運用大數據技術手段,加大監測預警力度,及時發現、處置苗頭性問題,提高執法的針對性和準確性。
三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準確適用《規定》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嚴懲頂風違法經營者,規範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深入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形成規模打擊震懾效應。
四是加強典型案例曝光和剖析。分批分類曝光典型案例,匯總分析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總結各類案件表現形式和內在規律,給違法違規行為“畫像”,使監管部門、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合規違規形成明確清晰的認識,共同構建合規經營、抵制違法行為的社會氛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