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2002年修訂版本,共25條。主要內容包括:介紹;適用範圍;解釋;定義;基本原則;一般規則、完整性、提議的條款、期限、服務措施、隱私權的保護、安全、兒童和少年;具體規則、
受益人、中介人、促銷者的義務、對消費者的建議、中介人的特別義務、比較、責任、實體、規則的適用和調整、違規後果、證明、實施和解釋等。
《ICC國際促銷行為準則》對“促銷者”、“中介人”、“
受益人”、“主要產品”、“附加的利益”、“
競爭”均作了明確的規定。促銷人員是指生產商,
批發商, 銷售商或其它在行銷過程中的促銷者, 包括中介人或
受益人。從適用範圍上看,該準則適用於所有促銷產品的銷售或服務,以及商業刺激性促銷活動,促銷形式、內容可以多樣化,包括電子和視聽媒介。促銷準則不但適用臨時性促銷活動, 並且適用於對增進技術的長期和永久用途。所有促銷活動均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
實施規範
所有促銷活動應該遵守法律, 講究誠實和信用,所有人要在履行社會責任的範圍內,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促銷屬於互動式的行銷系統,可以運用一種或多種廣告媒體進行交易,並且可以將銷售活動的資料儲存在資料庫內。因此,國際商會規定《ICC國際促銷行為準則》應與《ICC國際廣告行為準則》、《ICC國際環境廣告行為準則》、《ICC國際直銷準則》、《ICC國際贊助行為準則》以及《ICC/ESOMAR國際行銷和社會調研行為準則》,一併實施。